
旧时谓治理民众的君王或地方长官。《陈书·世祖纪》:“朕自居民牧之重,託在王公之上,顾其寡昧,鬱于治道。” 元 陈高 《丁酉岁述怀一百韵》:“奉使为民牧,宣威到海旁。” 明 刘基 《送海宁尹知州之官序》:“天子有民不能徧治,故托之守令。故守令谓之民牧。” 清 唐甄 《潜书·考功》:“身为民牧,藉权以行惠,苟非顽薄之资,其谁不能!”
“民牧”是汉语中的历史政治术语,指代古代治理百姓的地方官员。该词由“民”与“牧”二字复合构成,“牧”原指放养牲畜,引申为“治理、统辖”之义,如《淮南子》载“牧民者,欲民之善也”,故“民牧”即“以牧养民众为职责的官吏”。
从词义发展看,“民牧”常见于宋元至明清文献,特指州、府级地方长官。例如明代宋濂在《送王明府之官序》中称“民牧之任至重”,强调其职责涵盖赋税、教化、司法等民生事务。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亦以“民牧”代指知县,凸显其“如牧者导群羊”的治理角色。
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将“民牧”释为“旧时谓治理民众的官”,并引《明史·职官志》佐证其作为官职代称的用法。该词反映了古代“官为民父母”的政治伦理观,具有鲜明的文化历史意涵。
“民牧”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文献中均有体现,以下是综合解释:
“民牧”指旧时治理民众的君王或地方长官,强调统治者对百姓的管理职责。该词由“民”(百姓)和“牧”(放牧,引申为治理)组成,字面意为“治理百姓的人”。
如需进一步分析具体文献中的用例,可参考《陈书》《左传》及明清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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