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鳴呼號叫。《禮記·三年問》:“今是大鳥獸則失喪其羣匹,越月踰時焉,則必反巡,過其故鄉,翔回焉,鳴號焉。”《藝文類聚》卷九一引 晉 孫楚 《雁賦》:“泝長川以鳴號,淩洪波以鼓翼。” 宋 範成大 《八場坪聞猿》詩:“子母聯拳傳枝去,忽作哀厲長鳴號。”
"鳴號"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的動詞短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指通過特定發聲裝置産生響亮信號聲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使用號角、汽笛等器具發出有節奏的響亮聲音"[來源1]。該動作包含兩個構成要件:一是存在專門發聲工具(如號角、警報器),二是具有明确的功能性目的。
二、語義演變 該詞源于古代軍事用語,本義特指軍隊使用的號角示警。《漢語大詞典》收錄其曆史用法"軍中傳令之角鳴"[來源2]。隨着社會發展,現代語義已擴展至交通工具(汽車、船舶)、公共警報系統等領域的警示發聲行為,形成"汽車鳴號示警""防空警報鳴號"等固定搭配。
三、應用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鳴號需符合分貝标準及使用場景限制,禁止在禁止鳴喇叭區域或夜間城市路段無故使用[來源3]。這一規範使"鳴號"在法律語境中具有明确的程式性内涵。
“鳴號”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解析:
在特殊場景中,“鳴號”也可指代號角聲或現代交通工具的喇叭聲(如法語翻譯“trompette”),但此用法相對少見。
“鳴號”兼具自然現象描寫與社會行為象征的雙重内涵,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若需進一步考證古籍例證,可查閱《禮記》《藝文類聚》等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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