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stroy the evidence;erase the traces of one's crime] 消滅做壞事的痕迹
消贓滅迹
亦作“ 滅跡 ”。1.消滅痕迹或蹤迹。《戰國策·齊策三》:“ 蘇秦 恐君之知之,故多割 楚 以滅迹也。”舊題 漢 李陵 《答蘇武書》:“然猶斬将搴旗,追奔逐北,滅跡掃塵,斬其梟帥。” 三國 魏 嵇康 《家誡》:“或偶知其私事,與同則可,不同則彼恐事洩,思害人以滅迹也。”
(2).從世俗社會中消失行迹。謂退隱。 三國 魏 曹植 《潛志賦》:“退隱身以滅迹,進出世而取榮。” 明 高啟 《樹屋傭贊》:“當是時, 申屠子龍 滅迹 芒 碭 之間,以樹為屋,自同傭人。” 清 顧炎武 《哭楊主事廷樞》詩:“滅跡遂躬耕,猶為義聲唱。”
(3).猶絕迹。 陳毅 《初遊青島》詩:“一切寄生蟲,滅迹不待言。”
見“ 滅迹 ”。
滅迹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滅”和“迹”兩部分構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消滅痕迹”,強調消除或隱藏某種存在過的迹象。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本義與引申義
“滅”指消除、使不存在,“迹”指痕迹、行蹤。組合後,本義為徹底消除事物存在的痕迹,例如銷毀犯罪證據或破壞現場遺留物。《漢語大詞典》補充其引申義為“隱匿行蹤”,如隱士避世以滅迹于塵俗。
法律與犯罪語境中的使用
在刑法領域,“滅迹”常指故意銷毀證據的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提及“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即涵蓋“滅迹”的犯罪行為。
語源與構詞分析
該詞屬動賓結構,具有明确的動作指向性。從語用角度看,多用于書面或正式場合,暗含主動、刻意的意圖,與“清理”“掩蓋”等近義詞相比,語義更強烈。
參考資料:
“滅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幾個層面綜合解析:
指消滅痕迹或蹤迹,尤其用于形容消除犯罪或不良行為的證據。例如“毀屍滅迹”“消贓滅迹”等場景。此義項源自古代文獻,如《戰國策·齊策三》提到的“多割楚以滅迹也”,即通過掩蓋行徑避免被追查。
該詞多用于書面或特定語境,日常表達中需注意場合。如需更完整的古籍例句或法律相關解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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