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撲打。 唐 歐陽詹 《懷州應宏詞試片言折獄論》:“以斯折獄也,小則肌膚必有抶撲之濫焉。”
抶撲是一個古漢語複合動詞,由“抶”和“撲”兩個單字構成。《說文解字》中記載:“抶,笞擊也”,本義為用鞭、杖等工具擊打;“撲”在《廣雅·釋诂》中釋為“擊也”,二字組合後強化了擊打的動作含義。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描述刑罰或懲戒行為,例如《左傳·襄公十七年》有“抶撲以從政”的記載,指通過鞭打手段執行政務管理。
從構詞法分析,“抶撲”屬于同義複詞結構,這種構詞方式常見于先秦典籍,通過近義字疊加增強語義表達效果。清代訓诂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特别指出:“凡笞擊之字,從手與從攴同意”,揭示了此類動詞多與肢體動作相關的構形規律。
參考文獻:
“抶撲”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抶撲(拼音:chì pū)指“撲打”,即用擊打的方式進行懲罰或攻擊。該詞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體罰或暴力行為。
唐代歐陽詹在《懷州應宏詞試片言折獄論》中提及:“以斯折獄也,小則肌膚必有抶撲之濫焉。” 此句說明古代司法中可能因斷案不公導緻濫用體罰。
需與“攧撲”(diān pū,指跌打或挫折)區分,兩者字形、讀音、含義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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