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脫離所屬的名籍。 宋 曾鞏 《再議經費劄子》:“﹝三班吏員﹞略以三年出入之籍較之, 熙寧 八年,入籍者四百八十有七;九年,五百四十有四;十年,六百九十。而死亡、退免、出籍者,歲或過二百人,或不及之。則是歲歲有增,未見其止也。”《宋史·文彥博傳》:“ 崇寧 中,預 元祐 黨籍。後特命出籍,追復太師,謚曰忠烈。”
出籍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及社會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脫離原有的戶籍或國籍身份,常見于曆史文獻及現代法律語境中。
詞義解析
“出籍”由“出”(脫離)與“籍”(戶籍、名冊)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古代戶籍管理制度。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出籍”指“脫離原屬戶籍或國籍”,如《宋史·食貨志》中“民戶出籍者,需經官府核驗”。現代用法中,多指向主動放棄國籍或戶籍遷移的行為。
用法與語境
該詞在當代法律文書中多與“入籍”對舉,例如“申請出籍需提交法定聲明”(《辭海》第七版)。在曆史文獻中,常與“歸籍”“編戶”等詞關聯,體現戶籍管理的強制性。
權威用例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列舉例句:“公民出籍後,需依法辦理簽證手續。”此外,《法學大辭典》強調,“出籍”須符合國家特定法律程式,不可自行主張。
“出籍”是一個曆史性較強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脫離原有的戶籍或名籍,在不同曆史背景下具有特定的法律和社會意義。以下是詳細解釋:
“出籍”指個人或家庭脫離原本所屬的戶籍、名籍或身份記錄。這一行為可能涉及戶籍注銷、家族除名或國籍變更,具體含義因時代而異。
宋代戶籍管理
宋代文獻如《宋史·文彥博傳》記載,官員文彥博因被列入“元祐黨籍”(政治黑名單),後經特赦“出籍”,恢複官職與名譽。此處的“出籍”指脫離政治黑名單,恢複原有身份。
清代國籍變更
根據《大清國籍條例》(1908年),中國人若加入外國國籍需先申請“出籍”。例如,女性嫁與外國人、私生子被外國父/母認領等情況,均需脫離中國戶籍。
家族與財産關系
古代“出籍”常伴隨分家析産。例如《水浒傳》中宋江被家族“出籍”,名義上切斷親屬關系以避免株連,但實際操作中仍需官府認可,且可能影響賦稅征收。
現代語境下,“出籍”一詞已不常用,但戶籍制度仍影響社會資源分配。曆史案例可為研究古代法律、家族制度提供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案例或法律條文,可查閱《宋史》《大清國籍條例》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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