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隱情謊報戶籍。《宋史·太祖紀一》:“﹝ 建隆 三年五月﹞甲申,詔均戶役,敢蔽占者有罪。”
“蔽占”一詞在漢語中屬于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蔽”與“占”的構詞邏輯分析。《說文解字》釋“蔽”為“蔽蔽,小草也”,後引申為遮蓋、隱藏之意,如《禮記·缁衣》中“惡其文之著也,故蔽之以絺衣”。“占”本指龜甲蔔兆,後擴展為占據、占有,如《漢書·宣帝紀》載“流民自占八萬餘口”。
結合二者,“蔽占”可理解為通過隱蔽或遮掩手段實現對事物的占據或控制,例如《漢書·王莽傳》中“豪吏猾民舉而侵漁小民,蔽占山澤田宅”。該詞多用于描述古代社會資源或權力的非法侵占行為,強調行為主體通過隱蔽性操作達成目的。現代漢語中該詞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文獻或特定學術讨論中。
由于當前漢語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未收錄該詞條,建議讀者參考《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或《中國曆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相關詞源解析。
“蔽占”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隱情謊報戶籍,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尤其在戶籍管理和賦役制度相關的記載中出現。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語境:
該詞多見于宋代戶籍管理政策。例如《宋史·太祖紀一》記載,宋太祖在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均平戶役,并強調“敢蔽占者有罪”。說明當時政府嚴厲打擊通過隱瞞人口或財産逃避賦役的行為。
社會意義:
古代戶籍與賦稅、勞役直接挂鈎,“蔽占”行為可能導緻國家稅收減少和徭役分配不均,因此成為官府重點整治對象。
現代漢語中“蔽占”已不常用,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出現在文獻研究或相關讨論中。其含義可類比今天的“虛報戶口”或“隱瞞人口信息”。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相關制度,可參考《宋史》原文或宋代經濟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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