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隐情谎报户籍。《宋史·太祖纪一》:“﹝ 建隆 三年五月﹞甲申,詔均户役,敢蔽占者有罪。”
“蔽占”一词在汉语中属于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蔽”与“占”的构词逻辑分析。《说文解字》释“蔽”为“蔽蔽,小草也”,后引申为遮盖、隐藏之意,如《礼记·缁衣》中“恶其文之著也,故蔽之以絺衣”。“占”本指龟甲卜兆,后扩展为占据、占有,如《汉书·宣帝纪》载“流民自占八万余口”。
结合二者,“蔽占”可理解为通过隐蔽或遮掩手段实现对事物的占据或控制,例如《汉书·王莽传》中“豪吏猾民举而侵渔小民,蔽占山泽田宅”。该词多用于描述古代社会资源或权力的非法侵占行为,强调行为主体通过隐蔽性操作达成目的。现代汉语中该词已较少使用,多见于历史文献或特定学术讨论中。
由于当前汉语权威词典(如《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未收录该词条,建议读者参考《古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或《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中相关词源解析。
“蔽占”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隐情谎报户籍,常见于历史文献中,尤其在户籍管理和赋役制度相关的记载中出现。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语境:
该词多见于宋代户籍管理政策。例如《宋史·太祖纪一》记载,宋太祖在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均平户役,并强调“敢蔽占者有罪”。说明当时政府严厉打击通过隐瞒人口或财产逃避赋役的行为。
社会意义:
古代户籍与赋税、劳役直接挂钩,“蔽占”行为可能导致国家税收减少和徭役分配不均,因此成为官府重点整治对象。
现代汉语中“蔽占”已不常用,主要作为历史词汇出现在文献研究或相关讨论中。其含义可类比今天的“虚报户口”或“隐瞒人口信息”。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相关制度,可参考《宋史》原文或宋代经济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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