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罪并處決囚犯。《後漢書·陳龐傳》:“ 秦 為虐政,四時行刑,聖 漢 初興,改從簡易。 蕭何 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資治通鑒·周顯王三十一年》:“初, 商君 相 秦 ,用法嚴酷,嘗臨 渭 論囚, 渭水 盡赤。” 胡三省 注:“決罪曰論。論,盧困翻。”《明史·刑法志二》:“十四年命法司論囚”
“論囚”是古代司法術語,指對囚犯進行定罪并執行處決的司法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論”指定罪量刑,“囚”指被拘禁的犯人。組合後表示對在押犯人進行審判裁決,最終執行刑罰(多指死刑)。
曆史語境
該詞現已罕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制史時具有重要參考價值,體現了早期中國“刑獄合一”的司法特點。
「囚」這個詞可以指代被關押或限制自由的人,通常是指犯罪被刑事拘留或判處監禁的人。
「囚」字的部首是「囗」,由「囗」四方圍住,中間是「人」,表示關押在圍牆内的人。它的拼音是「qiú」,由6畫構成。
「囚」字起源于古代象形文字,最早的形狀是一個四方的囚籠,裡面有一個人。在演變過程中,字形稍有變化,但基本上仍保留着囚籠和人的形象。在繁體字中,「囚」字的形狀與簡體字相似。
在古代,「囚」字的寫法有些變化。例如,在《說文解字》中,它的形狀是「廓」,上方有一個點表示人頭,下面的撇形狀表示四壁圍困住的意象。
1. 他因為殺人被判囚五年。
2. 那個逃犯被抓住後被關囚在監獄裡。
逃犯、囚犯、囚室、監囚、囚徒等。
囚禁、關押、監禁。
釋放、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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