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target]∶箭靶;比喻目的或目标
(2) [object]∶指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1).箭靶子。 唐 韓愈 《國子助教河東薛君墓志銘》:“後九月九日,大會射,設标的,高出百數十尺,令曰:中,酬錦與金若幹。”
(2).引申為目标或目的。 清 顔元 《四存編·存學編·性理評》:“先生蒐輯先儒之説而斷以己意,彙别區分,文從字順,妙得聖人之本旨,昭示斯道之标的。” ********* 《我的馬克思主義觀》:“私有財産制及其不公,是他們攻擊的标的。”
(3).準則。 漢 高誘 《<呂氏春秋>序》:“然此書所尚,以道德為标的,以無為為綱紀。” 宋 司馬光 《李仆射穆谥文恭議》:“夫事親盡誠,與人不欺,行有标的,言有規括,忠信接禮之謂矣。”
(4).謂以之為準則、楷模。《世說新語·言語》“ 王中郎 令 伏玄度 、 習鑿齒 論 青 楚 人物” 劉孝标 注引《王中郎傳》:“ 坦之 氣度淳深,孝友天至,譽輯朝野,标的當時。”
(5).猶标志。《晉書·王彪之傳》:“為政之道,以得賢為急,非謂雍容廊廟,标的而已。” 宋 魯應龍 《閑窗括異志》:“寺有寳塔極高峻,層層用四方燈點照。 東海 行舟者,皆望此為标的焉。”
“标的”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語境解析
标的(拼音:biāo dì)是現代漢語中的法律與經濟術語,核心含義指法律行為或合同關系中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
标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如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
在法學領域,“标的”具有更精确的界定:
依據《合同法通論》(法律出版社),标的可分為三類:
需區分“标的”與“标的物”:
例:房屋買賣合同中,标的是房屋所有權轉移,标的物為房屋實體。
權威參考來源
“标的”是法律和合同領域的重要術語,其含義及要點如下:
在法律語境中,标的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例如:
維度 | 标的 | 标的物 |
---|---|---|
性質 | 權利義務關系(抽象) | 具體對象(具象) |
存在性 | 所有合同必備 | 僅物類合同存在 |
示例 | 租賃合同中的房屋使用權 | 租賃合同中的房屋本身 |
例如房屋租賃中,标的是提供房屋供使用的行為,标的物是被租賃的房屋。
需要查看完整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訪問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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