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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職留任的意思、革職留任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革職留任的解釋

清 時對官吏懲處辦法之一。謂免去官職但仍留任所辦事。 清 袁枚 《隨園隨筆·革職留任》:“今大臣革去頂戴,仍令在官辦事。《晉書·陶侃傳》, 侃 刺 荊州 ,讨 杜曾 ,戰敗免官, 王敦 表以 侃 白衣領職,再讨 杜弢 ,成功復還原官。是即今之革職留任矣!” 清 夏燮 《中西紀事·閩浙再犯》:“ 劉耀椿 系專防 廈門 大員,因失守之後奔赴大營,隨同大兵入 廈 收復,制使以其功過相抵,奏請革職留任。”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革職留任”是清代官員處分制度中的一種特殊行政處罰形式,指官員因過失被解除原有職務,但仍保留職位以觀後效。該制度兼具懲戒與考察的雙重性質,常見于《清會典》《吏部處分則例》等典章制度中,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或需綜合考察的官員。

從構成要件分析,革職留任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其一,官員必須存在違反律例或履職疏漏的過失行為,但未達到完全革職的程度;其二,吏部依據《處分則例》對官員進行職務革除,但保留其實際任職資格;其三,設置一年至四年不等的考察期,期滿稱職者可申請複職。這種制度既體現“寬嚴相濟”的治理思想,也保障了行政體系的穩定性。

《清史稿·職官志》記載,該制度主要適用于地方督撫、鹽政等要員,如道光年間兩江總督陶澍因漕運延誤被革職留任,後因整改得力官複原職。這反映出清代官僚體系在懲戒與用人之間的平衡智慧。

網絡擴展解釋

“革職留任”是中國古代(尤其是清代)對官吏的一種特殊懲處方式,具體含義和背景如下:

一、基本含義

指官員被免除原有官職後,仍留在原職位繼續處理事務,屬于一種“以觀後效”的懲戒措施。形式上雖被革職,但實際職權未完全剝奪。

二、曆史起源與發展

  1. 早期雛形:可追溯至兩晉南北朝時期的“以白衣領職”或“以白衣守本官”,即官員被免職後仍穿平民服飾履職。
  2. 明清演變:
    • 明代稱“戴罪辦事”或“冠帶辦事”;
    • 清代正式定名“革職留任”,并成為制度化的懲處手段。

三、實施特點

四、現代引申

現代語境中,該詞可比喻組織内部人員雖被解除某職務,但仍保留其他職位或權力,常見于職務調整或組織變革場景。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制度細節,可參考《晉書·陶侃傳》及清代《隨園隨筆》等文獻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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