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ust;demote] 從較高的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
從較高的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楊家府演義·懷玉舉家上太行》:“迨及 狄青 、 張茂 ,吾祖、吾父貶職削官。”
貶職是漢語中表示"降低官職、職位"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源自古代官吏管理制度。從構詞法分析,"貶"字本義為"損減,給予低的評價",《說文解字》釋作"損也",後引申為官職的降級;"職"指官職、職務,二者組合構成降級處分的專稱。
在古代官僚體系中,貶職屬于行政處罰制度的重要組成。《唐六典·吏部》記載的"四等罰"制度中,貶職屬于"降秩"範疇,具體形式包括左遷、外放、削爵等。宋代《慶元條法事類》将貶職細分為降級、調任閑職、遠地任職等三種執行方式,這種制度設計既體現懲戒功能,又保留官員複起機會。
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使用具有特定語境特征。司馬光《資治通鑒》記載唐憲宗時期"貶職者須具陳罪狀",說明貶職需履行法定程式。蘇轼《乞郡劄子》"自請貶職外放"的表述,則展現古代士大夫以貶職作為政治表态的特殊現象。
現代漢語中,"貶職"仍保留其古義,但使用場景擴展至各類組織的人事管理。需注意與"撤職""免職"等近義詞的區分:撤職指解除職務,貶職強調職務層級的降低;免職可能包含平級調動,而貶職必然伴隨職級下降。
“貶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biǎn zhí,其核心含義是指降低官職級别,在現代語境中通常指“降級處分”。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
指從較高的職位被降到較低的職位,常見于古代官員因過失、失寵或政治鬥争而被降級,現代則多用于職場或組織内部的紀律處分。
詞義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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