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lice officer] 警察局的官員
(1).警察中的官員。 羅甯 《*********同志在樓底藍家村》:“那年的12月24日, 橫峰縣 的警官,帶着四名法警,來到 樓底 藍家村 煤炭廠收炭稅。” 巴金 《人》:“說是上面的警官要下來查監了。”
(2).特指 清 光緒 三十年所設巡警部中的官員。參閱《清史稿·職官志六》。
“警官”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複合詞,由“警”(警戒、治安)與“官”(公職人員)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定義,指公安機關中擔任指揮、管理職務的警務人員,其核心特征包含三個維度:
一、職能屬性
作為國家公權力執行者,警官依法承擔維護公共安全、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管理戶籍及交通等法定職責,其行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明确規範。
二、職級體系
在警務人員職務序列中,警官區别于普通警員,通常指擔任科員級及以上職務者。《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9號)第三章第二十四條規定,警官職務層級分為領導職務與專業技術職務兩類。
三、社會認知
社會學研究顯示,“警官”作為社會角色符號,既包含“紀律部隊成員”的職業特征,也承載公衆對“法律守護者”的信任期待。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稱謂變遷研究報告》指出,該稱謂在當代語境中具有鮮明的制度權威色彩。
“警官”一詞的含義可從多個角度解析,綜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信息如下:
現代含義
指警察系統中的官員或有一定職級的警務人員,需通過正式編制和考核。例如,在台灣地區警銜制度中,警官的制服會通過金線和金星區分等級:警監(三道金線)、警正(二道)、警佐(一道),每級綴1-4顆金星。
曆史溯源
該詞最早見于《清史稿》,清朝巡警部中設有“警官”職位,如五品至九品警官,分管消防、習藝所等事務。
適用範圍
嚴格來說,“警官”特指警察系統中的官員,但民間常将其作為對警察的泛稱或尊稱。需注意,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也被稱為“警官”,但與普通警察體系不同。
常見混淆
在正式語境中,“警官”不適用于所有警察,例如基層警員或未獲職級者通常不稱“警官”。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制度或警銜分類細節,可參考《清史稿》或警方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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