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lice officer] 警察局的官員
(1).警察中的官員。 羅甯 《*********同志在樓底藍家村》:“那年的12月24日, 橫峰縣 的警官,帶着四名法警,來到 樓底 藍家村 煤炭廠收炭稅。” 巴金 《人》:“說是上面的警官要下來查監了。”
(2).特指 清 光緒 三十年所設巡警部中的官員。參閱《清史稿·職官志六》。
“警官”一詞的含義可從多個角度解析,綜合搜索結果中的權威信息如下:
現代含義
指警察系統中的官員或有一定職級的警務人員,需通過正式編制和考核。例如,在台灣地區警銜制度中,警官的制服會通過金線和金星區分等級:警監(三道金線)、警正(二道)、警佐(一道),每級綴1-4顆金星。
曆史溯源
該詞最早見于《清史稿》,清朝巡警部中設有“警官”職位,如五品至九品警官,分管消防、習藝所等事務。
適用範圍
嚴格來說,“警官”特指警察系統中的官員,但民間常将其作為對警察的泛稱或尊稱。需注意,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軍官也被稱為“警官”,但與普通警察體系不同。
常見混淆
在正式語境中,“警官”不適用于所有警察,例如基層警員或未獲職級者通常不稱“警官”。
如需更完整的曆史制度或警銜分類細節,可參考《清史稿》或警方官方文件。
警官是指受聘于警察機構從事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打擊犯罪等職責的人員。
警官的部首是言字底部的戈部,共有9劃。
警官一詞最早可以追溯到明代,由應試制度演變而來。當時舉行科舉考試選拔官員,考生分為上起、中起和下起,而警察官員被劃分在下起。
在繁體字中,警官的寫法為「警官」。
在古代漢字中,警官的寫法可能有所變化,具體可以通過進一步的研究和查證得到更準确的信息。
1. 這個警官非常勇敢,毅然沖向罪犯。
2. 警官們在夜晚保衛着城市的安甯。
警察、巡警、警車、警報、警示、警鐘、警覺
警員、警員、警務人員、警員
罪犯、歹徒、暴徒、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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