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謂大臣接受皇帝的遺命以輔政。《漢書·公孫弘蔔式兒寬傳贊》:“将率則 衛青 、 霍去病 ,受遺則 霍光 、 金石磾 ,其餘不可勝紀。” 唐 杜甫 《夔府書懷四十韻》:“先帝嚴靈寝,宗臣切受遺。”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内閣·隆慶七相之去》:“至 穆宗 憑幾,僅 高 張 二公受遺。”
“受遺”是漢語中由“受”與“遺”構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接受他人遺留的事物或責任。根據《漢語大詞典》對單字的釋義,“受”本義為接納、承繼,《說文解字》釋為“相付也”;“遺”則有遺留、贈與、托付之意,如《廣雅》載“遺,予也”。兩字結合後,該詞在不同語境中衍生出兩類典型用法:
宗法制度中的權力承襲
古代多指臣子接受君主臨終托付的治國重任,如《漢書·霍光傳》記載漢武帝“受遺诏輔少主”,體現政治權力交接的特殊儀式感。
民事關系中的財産轉移
現代法律術語中,“受遺”可指自然人通過遺囑接受遺産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明确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此處“受遺”即對應繼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
該詞在《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未單獨列目,但其構成符合漢語動賓式複合詞規律,相關釋義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對“受”“遺”的分别注解,以及中華書局《說文解字注》對漢字本義的考據。
“受遺”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shòu yí,其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指古代大臣接受皇帝的遺命以輔佐朝政。例如漢朝霍光、金日磾等重臣曾受漢武帝遺诏輔佐幼主。杜甫《夔府書懷四十韻》中“宗臣切受遺”即描述此情景。這一用法多見于史書或古典文獻,強調政治傳承與責任。
“受”意為接受,“遺”可指傳承、遺産或遺留物,因此“受遺”也可泛指接受前輩的知識、技能或物質遺産。例如:“受遺文化需心懷敬畏”(現代引申用法)。
若需進一步探究古典文獻中的具體案例,可參考《漢書》或唐代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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