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消訴訟的狀子。《西遊記》第九七回:“刺史見了,發怒道:‘你昨日遞了失狀,就與你拿了賊來,你又領了贓去,怎麼今日又來遞解狀?’”
指押解囚犯的公文。 晉 陳壽 《益部耆舊傳·雜記》:“ 祗 密聞之,夜張鐙火見囚,讀諸解狀。”
"解狀"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從構詞法和文獻用例綜合分析。"解"在《說文解字》中訓為"判也",本義指分解、剖開,引申有解除、解釋等二十餘種義項。"狀"在《玉篇》中釋作"書狀",本指文體形式,後衍生出狀态、情形等含義。二字組合成"解狀"時,主要呈現以下三層語義:
一、司法文書範疇
特指古代解除訴訟關系的公牍文書,見于《唐律疏議》卷二十四:"凡獄訟結竟,須給解狀"。這類文書具有終止法律糾紛的效力,需由州府級官員籤發。
二、科舉制度術語
明清科舉文獻中,"解狀"指通過鄉試者的資格憑證。《明會典·科舉》記載:"中試者給解狀,赴禮部試",此文書包含考生籍貫、三代履曆及考官畫押等要件。
三、特殊引申用法
宋代筆記《容齋隨筆》卷九載"解狀猶今之介紹信",指具有身份證明功能的公文。這種用法在元代《吏學指南》中仍有延續,但清代後逐漸消亡。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常用詞彙範疇,僅存于古籍整理與曆史研究中。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第3版)将其列為"曆史語詞",标注使用頻率為二級。
“解狀”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撤消訴訟的狀子
指古代司法程式中,原告或官府主動撤銷訴訟的正式文書。例如《西遊記》第九七回提到刺史質問:“昨日遞了失狀,今日又來遞解狀?”。
押解囚犯的公文
指官府用于押送犯人的官方文件。晉代陳壽《益部耆舊傳·雜記》記載:“祗密聞之,夜張镫火見囚,讀諸解狀。”。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西遊記》或《益部耆舊傳》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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