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uy;purchase]
(2) 用財物或其他好處籠絡人,以便利用
收買一個政府官員
(3) 收購
收買舊書
(1).收購;購買。 宋 司馬光 《乞罷保甲劄子》:“及陛下踐祚聽政,首令 京東西路 保甲養馬,并依元降年限收買。”《警世通言·小夫人金錢贈年少》:“況且五十兩一錠大銀未動,正好收買貨物。” 沙汀 《丁跛公》:“他很便宜地收買了八分地的煙苗。”
(2).用錢物或其他好處籠絡拉攏人,使受利用。 夏衍 《心防》第三幕:“ 褚民誼 拿錢,收買了校長。” 高雲覽 《小城春秋》第七章:“ 日本 外務省密派幾個特務……暗中收買内地土匪。”
收買(shōu mǎi)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含義
指通過支付錢財或給予利益換取物品或服務的行為。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定義為"用錢物換回所需的東西",常見于商業場景,如"收買舊書""收買廢品"等。
引申含義
在特定語境中衍生出通過不正當手段籠絡人心的貶義用法。《漢語大詞典》特别強調"用錢財或其他好處籠絡人,使受利用"的負面含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即包含收買行為。
使用場景
中性詞義常見于經濟領域,如"收買原料";貶義用法多涉及法律、政治領域,《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指出該詞具有"對象可以是具體物品,也可以是抽象事物"的雙重特性。
典型例句
古籍《二刻拍案驚奇》中"收買人家棄物"為中性用法,當代法律文書"收買被拐賣兒童"則為典型貶義用法,後者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規定相應刑責。
“收買”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雙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收購或購買
指通過支付金錢獲取物品,屬于中性用法。例如《元典章》中提到的“辄便收買”即指購買行為。
用利益籠絡他人
通過財物、好處等拉攏他人以達到利用目的,含貶義。如《劉胡蘭》課文中敵人試圖用金錢換取情報的行為。
出處
最早見于宋代司馬光《乞罷保甲劄子》,指官方采購馬匹;明代《警世通言》則用其表示購買貨物。
近義詞
收購、拉攏、籠絡(如“用小恩小惠收買人心”)。
反義詞
出賣、出售(如“收買與出賣形成對立”)。
中性用法
“五十兩一錠大銀未動,正好收買貨物。”(《警世通言》)
貶義用法
“拐賣婦女兒童包括收買、販賣等行為。”(法律條文)
“敵人收買劉胡蘭未果,最終殺害了她。”(課文案例)
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文獻參考,可查閱《辭海》《元典章》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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