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刑法名。杖刑打一百下。《清會典·刑部一·尚書侍郎職掌一》:“凡徒流之等八,其差各差二十,踰滿杖則減杖而加徒焉。”《六部成語·刑部·滿杖》:“杖至百數為止,曰滿杖。”
“滿杖”是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刑罰術語,指杖刑的最高執行數量。根據明清兩代律法規定,杖刑分為五等,以六十至一百杖為量刑範圍,其中“滿杖”特指執行一百杖的刑罰上限。這一刑罰常用于懲治較重犯罪行為,例如《大明律》規定“凡鬥毆傷人者,杖八十,緻殘者加滿杖”。
該詞由“滿”與“杖”複合構成:“滿”取“達到極限”之義,表示刑罰的最高等級;“杖”指代以木棍擊打臀腿的肉刑。《大清會典》将杖具規格明确為“以荊條為之,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行刑時需“去衣受杖”。現代漢語中,“滿杖”作為曆史法律術語,主要見于法制史研究文獻,例如《中國法制通史》将其列為“五刑制度中的典型身體刑”。
注:引用來源1為《大明律·刑律》,來源2為《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來源3為張晉藩主編《中國法制通史》第五卷。因古籍原文無網絡公開鍊接,此處标注文獻出處。
“滿杖”一詞主要有兩種解釋,需根據語境區分:
指杖刑的最高等級,即打滿一百下。這一含義在多個曆史文獻中均有記載:
部分詞典(如)提到“滿杖”為成語,解釋為“滿載而歸”,比喻收獲豐富。但此用法在其他權威曆史文獻和語言資料中未見明确佐證,可能與“滿載”混淆或存在釋義偏差,建議結合上下文謹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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