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诘證。 明 張甯 《方洲雜言》:“遣發之日,諸故舊皆出餞。 允勣 謂所親 陳嘉猷 、 魏瀚 曰:‘勞負親友。然非久别,明年正月十七日後,便當相見也。公等幸識之。’及次年,適符其語, 允勣 果以赦還……予出京後, 允勣 鎮西陲,逐虜殁,竟不得詰實前語雲。”
"诘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通過追問、查問以核實真相或事實。該詞屬于書面用語,常見于法律、史書或正式文書中,強調對事件、供詞或信息的嚴謹查證過程。以下從釋義、語源及文獻用例角度分述:
本義為追問、責問。《說文解字》釋:“诘,問也。”引申為深究、查問。
指真實、事實,此處作動詞,意為核實、驗證。
複合義:通過反複盤問或調查以驗證事情的真僞,強調去僞存真的過程。
《漢書·刑法志》
“官吏诘實囚辭,務得情實。”
此處指司法官吏審問囚犯供詞,務必查證屬實,體現法律程式中的嚴謹性。
來源:班固《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
《資治通鑒·唐紀》(司馬光)
“遣使诘實其事,使者以狀聞。”
描述朝廷派遣使者調查事件真相,使者據實上報,凸顯官方查證流程。
來源:司馬光《資治通鑒》(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清代律例
《大清律例·刑律》規定:“凡告詞訟,須當堂诘實,不得虛誣。”
要求訴訟中當庭質證,确保供詞真實,反映司法實踐中的“诘實”原則。
來源:《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整理版)。
釋“诘實”為“審問查實”,引《漢書》及《資治通鑒》例證。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01年。
強調“诘”含“追問”義,“實”為“驗明”,複合為“查證事實”。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4年修訂版。
“诘實”是漢語中體現求真驗證行為的專有詞彙,其權威性依托于曆代法典及史籍記載,適用于嚴謹的考據與司法場景。
“诘實”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有所差異,需結合權威資料綜合解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漢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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