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稅。《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都下酒租,皆折輸金,以供雜用。”《宋史·張九成傳》:“既至,倉庫虛乏,僚屬請督酒租宿負苗絹未輸者。 九成 曰:‘縱未能惠民,其敢困民耶?’”
“酒租”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酒稅,即古代政府對酒類生産或銷售征收的稅項。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酒租指古代對酒類征收的賦稅,屬于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一稅收形式常見于中國封建時期,用于補充國庫或特定財政支出。
酒租的征收方式包括實物(如糧食、酒類)或貨币折算。其作用不僅限于增加財政收入,還可能涉及社會調控,例如通過稅收限制酒類消費。
該詞彙現今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獻解讀,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稅收制度對應。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漢典()、滬江詞典()及曆史文獻記載()等來源。
酒租是指以租金的形式來出租酒家或酒窖的行為。在古代,人們常常以此方式租賃自己的酒家或酒窖,以獲取額外的收入。
酒租的拆分部首是酉和穴,其中酉是指“酒”的意思,穴是指“洞”的意思。根據漢字的基本筆畫順序,酒租的筆畫數分别為7畫。
酒租一詞源于古代社會的酒文化和土地資源的運用。當時的人們通過酒租這種方式将自己釀造的酒銷售出去,同時也能租賃閑置的酒窖給有需要的人。
酒租的繁體字為「酒租」。
在古代的漢字寫法中,酒租通常寫作「酒賃」。
1. 他以酒租的方式将自己的酒窖租給了村莊裡的酒商。
2. 酒租成了他的主要收入來源。
1. 酒家 - 指經營酒店、酒樓等業務的場所。
2. 租金 - 指以租賃形式支付的金錢。
酒租的近義詞包括:酒窖出租、租用酒窖。
酒租的反義詞是自有酒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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