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酒稅。《南史·齊紀下·廢帝東昏侯》:“都下酒租,皆折輸金,以供雜用。”《宋史·張九成傳》:“既至,倉庫虛乏,僚屬請督酒租宿負苗絹未輸者。 九成 曰:‘縱未能惠民,其敢困民耶?’”
“酒租”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的是古代政府對酒類征收的專稅或酒類專賣的收益。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酒租指國家針對酒的生産、銷售或消費環節所征收的稅款,或指官府壟斷酒業經營(即“酒榷”)所得的收入。
這一制度源于古代中國的專賣政策,政府通過控制酒類專營權獲取財政收益。例如:
《漢語大詞典》定義:“酒租,即酒稅。舊時政府對酒所征收的專稅。”
《辭源》釋為:“酒類專賣的稅收。”
起源與演變
酒稅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周代,但系統性專賣始于漢代。漢武帝時期(公元前141–前87年)推行“酒榷”,由政府壟斷釀酒與銷售,禁止民間私營,所得利潤稱為“酒租” 。
唐代實行“酒曲專賣”,宋代發展為“買撲制”(承包拍賣酒坊征稅),均屬酒租範疇。
經濟目的
酒租是古代財政的重要來源。如《漢書·食貨志》載:“縣官以酤酒,歲可增億萬之費”,凸顯其補充國庫的作用 。
《史記·平準書》
“縣官有鹽鐵缗錢之故,用益饒矣……初榷酒酤。”
此處“榷酒酤”即官府專賣酒類,酒租為其衍生收入。
《宋史·食貨志》
“諸州酒務,歲課額達百萬貫以上。”
“課額”即酒租的定額稅收,反映宋代酒稅規模 。
現代學者如李錦繡(《唐代財政史稿》)指出,酒租是中古時期“禁榷制度”的核心,其稅率調整直接影響財政平衡 。加藤繁(《中國經濟史考證》)亦考證漢代酒榷為“國家財政的支柱之一”。
資料來源:
“酒租”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為酒稅,即古代政府對酒類生産或銷售征收的稅項。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酒租指古代對酒類征收的賦稅,屬于國家財政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一稅收形式常見于中國封建時期,用于補充國庫或特定財政支出。
酒租的征收方式包括實物(如糧食、酒類)或貨币折算。其作用不僅限于增加財政收入,還可能涉及社會調控,例如通過稅收限制酒類消費。
該詞彙現今多用于曆史研究或文獻解讀,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稅收制度對應。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漢典()、滬江詞典()及曆史文獻記載()等來源。
拜鬼求神倉廥怆結處罰賜蟒誕基雕镂頂膛火獨力棼翳氛雜根盤蔕結各取所需丱女慣用觚翰函括寒夜黑質橫酷鶴鑰紅臘轎帏跽跪精警驚弦雁擊壤鼓腹久安長治镌噍看囊錢考省愧惜藍尹兩重陽糧罂煉意銮音門庭如市抹岸披襖平絨搶渡青句頃襄泉音人柳觞祝捎帶紹繼盛事時輩時平手刺霜翼束置托食外心旺健無靈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