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還。 宋 曾鞏 《請給中書舍人印及合與不合通籤中書外省事劄子》:“五月六日送中書外省施行訖,即卻繳送合屬去處。” 清 李漁 《憐香伴·議遷》:“湃浪驚魚,颶風阻雁來把原緘繳送。”
“繳送”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動詞,指依照法定程式或行政規定将物品、文件等正式移交至特定機構的行為。該詞常見于司法、行政及財務領域,其核心語義包含強制性與程式性兩層特征。
從詞義結構分析,“繳”強調強制性轉移所有權或占有權,“送”則突出程式性交接動作。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繳送”特指“按規定交出并送達”,常用于證件、贓款、稅款等需強制移交的場景。《漢語法律詞典》進一步明确其適用于“司法機關要求當事人提交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式。
該詞在語用層面存在近義區分:相較于普通“上交”,“繳送”更具公文語體色彩;相比“沒收”,則更強調程式合法性。例如“犯罪嫌疑人須繳送作案工具至公安機關”的表述中,既體現法律強制性,又包含規範移交流程的語義特征。
“繳送”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ǎo sòng,其核心含義為“納還”,即歸還或交還物品或文件。以下是詳細解釋及使用場景:
“繳送”主要用于描述歸還物品或文件的行為,尤其在古代公文中常見。若需其他領域(如法律)的用法,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并參考權威資料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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