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自首己罪,并捕捉同犯歸案。《唐律疏議·名例·犯罪共亡捕首》:“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獲相半。既開首捕之路,此類各合全免。”
“首捕”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曆史和法律語境中使用,指犯人主動自首并協助官府抓捕其他同案犯人的行為。該詞源于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尤其在明清時期常見,體現了“自首減刑”的法律原則。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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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捕”是一個多語境詞彙,其含義因使用場景不同而有所差異,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類解釋:
指自首己罪并捕捉同犯歸案。這一釋義源自古代律法文獻《唐律疏議》,具體案例中如:“假有十人合死,俱共逃亡,五人捕得五人,亦是首獲相半。既開首捕之路,此類各合全免。”
該用法強調犯罪者主動自首,同時協助抓捕其他同案犯,屬于古代司法制度中的特殊量刑規則,現代法律中較少使用。
在非法律語境中,“首捕”可表示首次捕獲目标的行為,例如:
部分詞典将其歸類為成語,但實際使用中更偏向法律術語。兩種釋義的核心差異在于:法律術語強調自首與捕同犯的雙重行為,而引申義僅強調首次捕獲的時序性。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
提示:如需深入探究古代法律條文中的用法,可參考《唐律疏議·名例·犯罪共亡捕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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