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ut to death by hanging] 絞刑處死
絞決(jiǎo jué)是中國古代死刑制度中的一種執行方式,指通過絞繩勒斃罪犯的刑罰。其含義可從字源、法律實踐及曆史背景三方面解析:
本義指“兩股繩索交扭”,《說文解字》釋為“缢也”,即用繩索勒緊頸部緻死。區别于斬首(身首分離),絞刑能保留全屍,屬古代“五刑”中較體面的死刑方式。
來源:《說文解字注》卷十三(清代段玉裁注)
意為“執行判決”,《漢書·刑法志》載“決者,斷罪也”,此處特指死刑的最終實施。
明清時期,“絞決”被明确列為法定死刑執行方式:
“絞決”即立即執行,適用于謀反、弑親等重罪;“絞監候”則為緩決,需經秋審複核後決定是否執行。
來源:《大明律·刑律》《大清律例·名例律》
以繩圈套住犯人頸部,由行刑者反向拉拽或轉動木杆,使其窒息而亡。
來源:《清史稿·刑法志》載“絞以繩,決于獄”
絞刑最早見于周代,《禮記·文王世子》提及“磬于甸人”,鄭玄注“懸缢曰磬”,即絞刑雛形。
唐代《唐律疏議》确立絞刑為法定正刑,宋元明清沿襲,至1905年清末修律廢除。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死刑二:絞、斬”
來源:國家圖書館《中華律典集成》
來源:中華書局2003年版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
(注:部分古籍原文需通過專業數據庫如“中國基本古籍庫”驗證,公開鍊接受限,建議查閱紙質或授權電子資源。)
“絞決”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絞決(jiǎo jué)指通過絞刑處死,是古代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具體指将犯人用繩索勒緊頸部緻死,部分案例中屍體會被懸挂示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專業法律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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