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論列罪狀上告。 宋 歐陽修 《論尹師魯墓志》:“遂又言其為仇人挾情論告以貶死。”《元典章·兵部一·正軍》:“若有兇徒惡6*黨閃避軍役,風聞公事,論告官吏,恐吓錢物,嚴行治罪。” 明 《殺狗記·院君回話》:“從來結義深,他還論告我怎生禁。”
(2).論著和告身(授官文憑)。《宋史·張齊賢傳》:“時 薛居正 子 惟吉 妻 柴氏 無子早寡,盡畜其貨産及書籍論告,欲改適 齊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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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告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及文書性質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一、基本釋義 論告由“論”(議論、論斷)與“告”(告知、陳告)組成,核心含義指通過正式文書陳述事理并提出主張。《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論列事實而彈劾控告”,特指古代司法體系中的檢舉彈劾行為,常見于禦史監察制度中。該詞強調以事實為依據的正式指控流程。
二、古籍例證 宋代司法文獻《宋史·刑法志》記載:“禦史台受诏推劾,不許妄求人罪,其論告不實者,反坐。”此處“論告”特指禦史依據律令提出的彈劾程式,要求舉證責任與事實對應,反映其法律文書的嚴肅性。明代《大明律·刑律》亦有“凡誣告人者,論告詞狀明白”的條文,印證其作為法律術語的規範用法。
三、用法演變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日常使用,但在曆史文獻研究、古代法制研究領域仍具專業價值。如北京大學《古代法律術語考釋》指出:“論告制度在唐宋時期形成完整流程,包含立案、舉證、勘驗三大環節,是古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類專業研究為其現代語義存續提供了學術支撐。
“論告”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根據語境區分,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解釋:
指詳細列舉罪狀并向上級或官府告發。該用法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曆史文獻中,例如:
“論”指學術論著,“告”即告身(古代授官憑證)。例如《宋史·張齊賢傳》記載薛居正家族将“書籍論告”作為財産的一部分,此處“論告”即包含著作和官職證明。
建議在閱讀古籍時優先參考前兩種解釋,若涉及現代用法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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