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pture;seize] 從敵方奪得的裝備、物資、馬匹和文件等的統稱
(1).從戰敗的敵人方面取得武器物資等。 魏巍 《誰是最可愛的人·冬天和春天》:“從敵人手裡繳獲的炮,現在已經和我們的炮排在一起。” 楊沫 《我的生平》:“他在二、三天前,還和我碰面,并送給我一隻從敵人手裡繳獲來的精緻的小懷表。”
(2).繳獲得來的東西。 毛 * 《中國人民*********總部關于重行頒布三 * 律八項注意的訓令》:“一切繳獲要歸公。”
繳獲(jiǎo huò)作為軍事與法律術語,指在戰鬥、搜查或執法過程中,強制性地從敵方或違法者手中奪取武器、物資、文件等物品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強制解除對方武裝或控制權”與“取得戰利品或證據”的雙重屬性,強調行動的法律強制性與結果的控制權轉移。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為:“從戰敗的敵人或罪犯等那裡取得(武器、兇器等)。” 該釋義突出繳獲對象的來源(敵方/罪犯)及物品性質(武器等危險品)。
字源解析:
《漢語大詞典》
釋為:“在作戰或搜查中,從敵方或罪犯處取得武器、違禁品等。” 強調行動場景(作戰/搜查)與物品的非法屬性。
區别于“接收”“收購”,繳獲需通過武力或法律強制力實現(如戰場繳械、警方緝毒行動)。
目标多為武器、贓物、違禁品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例:繳獲毒品、槍支)。
物品原持有者喪失控制權,收歸國家或執法機構所有(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對涉案財物處理的規定)。
“邊防部隊繳獲走私槍支50餘支”(來源:《解放軍報》報道)。
“警方繳獲毒品200公斤”(依據《禁毒法》第19條對毒品的強制措施)。
《左傳·宣公十二年》載“繳獲其旌旗”,印證古代軍事應用。
參考資料
“繳獲”是一個動詞,指從戰敗的敵人、罪犯等對象處取得武器、物資或其他物品的行為,也可作名詞表示所獲得的戰利品。以下是詳細解釋:
繳獲的物品通常需依法處理,如上交國家或作為證據。該詞多用于正式或書面語境,日常口語中較少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現代漢語詞典》或軍事、法律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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