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機關将人犯交付素有信用的人負責其隨傳隨到。在我國,如刑事被告人罪行較輕,或身患嚴重疾病,或正在懷孕、哺乳自己的嬰兒,司法機關可準許其找素有信用的人作保,保證其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以此作為不受拘禁或獲取釋放的條件。
“交保”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在特定條件下,要求刑事案件中的被告通過提供保證金或保證人的方式獲取釋放,同時确保其配合後續司法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對已被羁押的刑事被告人,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允許其暫時不受拘禁或提前釋放,但需提供信用擔保。具體包括兩種形式:
適用情形
通常適用于以下情況:
法律效力
被告需保證“隨傳隨到”,不逃避偵查或審判,否則保證金可能被沒收,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即交保)有明确規定,涉及第65-73條,明确了適用範圍、擔保方式及違規後果。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條款或程式,可參考司法機構官方文件或專業法律解讀。
《交保》是一個漢語詞組,它的意思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被取保候審或保釋。通常,法院會根據案件的性質和被告人的情況來決定是否允許其交保。
《交保》詞組的拆分部首是“親”和“示”,其中,“親”是左邊的部首,表示親近、關系等含義;“示”在右邊,表示顯示、表明的含義。
根據漢字的筆畫順序,依次是:“親”(3畫)和“示”(5畫)。
《交保》一詞的來源比較直接,由“交”和“保”兩個漢字組成。其中,“交”意為交織、互相聯繫的意思,表示犯罪嫌疑人與法律、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繫和關系;“保”意為保護、維護的概念,表示法院對犯罪嫌疑人的保護和監管。
《交保》一詞在繁體中文中的寫法為「交保」,沒有太大的變化。
古代漢字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對于《交保》一詞來說,古漢字的寫法并沒有很大的變化。
1. 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決定允許他交保候審。
2. 由于證據不足,法院決定将他交保等待進一步調查。
交往、交付、保護、保障、保釋
取保候審、保釋
羁押、關押、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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