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e what is right and have the courage to do it;be ready to take up the cudgets for a just cause;do boldly what is righteous;be zealous in doing what is righteous in seeing it] 意識到是正義之舉就大膽去做
見義勇為是漢語中傳承千年的道德概念,指面對合乎道義的事情時,主動承擔、勇敢行動的行為。其核心包含以下四層含義:
詞義解析
“見”指遇見、察覺;“義”指符合公理或道德準則的事;“勇”強調果敢、無畏;“為”即行動。四字構成聯合式短語,體現“察覺道義→付諸行動”的遞進邏輯。《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看到正義的事情奮勇地去做”,突顯行為與道義的直接關聯。
詞源演變
該詞最早可追溯至《論語·為政》:“見義不為,無勇也。”原指儒家提倡的道德實踐觀,宋代《二程集》中演變為“見義勇發”,至明清白話小說定型為“見義勇為”,詞義從理論倡導轉向具體行為準則。
用法特征
現代語境中多用于三類場景:
其行為邊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4條明确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法律層面的價值背書。
中央文明辦在《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解讀中強調,見義勇為是“培育公民責任意識的實踐載體”,通過表彰全國道德模範等制度化設計,強化其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象化表達的社會功能。
“見義勇為”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見義勇為”指個人在不負有法定職責或義務的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産安全,主動實施制止違法犯罪、搶險救災、救助他人等行為。其核心是“見到正義之事勇敢行動”,強調道德勇氣與社會責任感。
示例:市民舉報交通違法行為、路人救助車禍傷者等均屬典型見義勇為。該行為既受道德褒揚,也受法律保障,是社會正能量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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