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囤積財物。《漢書·酷吏傳·張湯》:“﹝ 信 ﹞居物緻富,與 湯 分之。” 顔師古 注引 服虔 曰:“居,謂儲也。”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褚生》:“ 陳 父固肆賈,居物緻富, 陳輒 竊父金,代 褚 遺師。”
(2).謂憑據外物。《弘明集·正誣論》:“正曰:‘難者得無隱心而居物,不然,何言之逆乎?’”
"居物"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生僻的合成詞,其釋義需結合構詞法和文獻用例綜合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第七卷記載,"居"在此處取"儲存、蓄積"之意,"物"指具體物品,二字組合構成動賓結構,表示儲存物品的行為或狀态。
該詞最早見于《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居物積居"的表述,漢代鄭玄注疏中将其解釋為"貯貨待賈",即囤積貨物以待高價出售的商業行為。此用法在《史記·貨殖列傳》"與時俯仰,獲其赢利,以末緻財,用本守之"的記載中可得到印證。
現代漢語研究中,北京大學中文系《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将其訓釋為:"①囤積貨物;②指商人居奇牟利"。需要注意的是,在當代語用中該詞已較少獨立使用,多作為文言成分存在于"奇貨可居""居積待時"等成語中。
從詞義演變角度看,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近代漢語詞典》指出,明清小說中"居物"開始衍生出"占據物品"的引申義,如《醒世姻緣傳》第四十回"強居人物"的用法,但此義項未能進入現代漢語通用範疇。
“居物”一詞在古漢語中有兩層核心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囤積財物
憑據外物(引申為依賴外部條件)
補充說明:單字“居”的本義為“居住”,但在複合詞中常有引申義,如:
該詞現代已不常用,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特定語境的曆史分析中。如需深入理解具體文獻中的用法,建議結合上下文及《漢書》《弘明集》等原始文獻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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