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官吏得罪,谪放远方州郡,编入该地户籍,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谓之“编管”。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 吕吉甫 大怒,白上夺 侠 官, 汀州 编管。” 宋 司马光 《涑水记闻》卷十六:“其餘吏民有与 侠 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远州编管。” 宋 秦观 《鲜于子骏行状》:“ 周永懿 贪暴不法,前使者惮其凶狡,置不敢问,公具得其姦赃,即遣吏就捕,械送於狱, 永懿 竟除名编管 衡州 。”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一:“ 陈莹中 迁謫后,为人作石刻,自称‘除名勒停送 廉州 编管 陈某 撰’。”《古今小说·简帖僧巧骗皇甫妻》:“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同谋不首,亦合编管邻州。”
编管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中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其核心含义指将犯罪官员或特定人员编入地方户籍,并接受官府监管的流放惩处方式。该制度最早可追溯至宋代,《宋史·刑法志》记载"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者,并杖脊、黥面,送指定州军编管"(来源:《汉语大词典》)。
从构词法分析,"编"指编入地方户籍册籍,意味着被流放者需要在新居住地登记身份;"管"则强调官府对犯罪人员的持续监管,包括限制迁徙自由、定期查验等强制措施。这种刑罚兼具身份贬斥与人身控制双重特征,常见于宋元时期对政治犯的处置,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载苏轼因"乌台诗案"被"责授黄州团练副使,本州安置,不得签书公事"(来源:《中国历史大辞典》)。
现代汉语中,"编管"作为历史术语主要出现在法制史研究领域。其制度演变反映了古代中国"以流代死"的刑罚理念,以及中央政权通过户籍制度强化社会控制的治理智慧。在《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法典中,可发现编管制度与刺配、安置等刑罚的衔接关系(来源:《法学大辞典》)。
“编管”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历史语境:
宋代刑罚制度(主要含义)
指宋代对获罪官员或罪犯的流放管理制度。具体表现为:
其他历史含义
部分文献中提到“编管”可能与文字修饰相关(如所述“修饰文字”),但此解释未见于高权威性史料,可能为引申义或误读。
制度特点
提示:若需具体案例或延伸阅读,可参考《宋史·奸臣传》或宋代话本《清平山堂话本》中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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