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奸胥”。舊指官府中巧于舞弊的小吏、衙役。 宋 陳亮 《吏部侍郎章公德文行狀》:“立案稅籍,得豪民姦胥要領。” 鄭觀應 《盛世危言·稅則》:“雖有奸胥,安能舞弊?”
奸胥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府中奸詐狡猾、營私舞弊的下級官吏或文書小吏。該詞由“奸”與“胥”二字組合而成,承載着對古代基層吏治腐敗現象的批判。以下從詞義溯源、結構解析、曆史用例及文化影響角度進行詳細闡釋:
“奸”之本義
“奸”通“姦”,《說文解字》釋為“犯婬也”,後引申為邪惡、欺詐、不忠之義。在吏治語境中,特指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欺上瞞下的行為(《說文解字注》,段玉裁)。
“胥”之身份指代
“胥”在周代指基層小吏,《周禮·天官》載“胥十有二人”,鄭玄注:“胥,讀如谞,謂其有才知為什長。”後世泛指官府中辦理文書、錢糧等具體事務的吏員,地位低于正式官員(《周禮正義》,孫诒讓)。
複合詞義
“奸胥”即“奸詐之胥吏”,專指那些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勒索、僞造文書、魚肉百姓的底層官吏。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刑名部》中直言:“奸胥蠹役,詐僞百出。”點明其危害性(《福惠全書》卷十一)。
司法舞弊
明代海瑞《興革條例》揭露:“詞訟繁多,皆由奸胥唆煽。”指出胥吏常挑唆訴訟以收取賄賂(《海瑞集》上編)。
賦稅貪腐
《清史稿·食貨志》載:“州縣橫征,奸胥中飽。”反映胥吏在稅收環節克扣民財的普遍現象(《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
文書篡改
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多起“奸胥僞造田契”“竄改簿籍”案例,凸顯其對行政公正的破壞(《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
“奸胥”作為封建官僚體系的衍生現象,成為古代文學和政論中批判吏治腐敗的符號。清代小說《儒林外史》通過差役潘三的形象,生動刻畫了“奸胥”勾結官府、包攬訟事的行徑(《儒林外史》第十九回)。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傳統社會對基層權力失序的焦慮,亦為當代研究古代行政制度與廉政文化提供了關鍵視角。
學術參考來源
“奸胥”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iān xū,其核心含義在不同曆史文獻中較為一緻,主要包含以下解釋:
官府中的舞弊小吏
指舊時官府中巧于舞弊的小吏或衙役。例如:
奸詐狡猾之人(引申義)
部分詞典将“奸胥”擴展為形容心機深沉、慣用陰謀手段的人,其中“奸”指狡詐,“胥”指地位低微者,合稱常被用于貶義語境。
以上解釋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詞典的釋義,主要權威來源為漢典、滬江詞典等。
白首為郎蹦躂比盤捕拿財珍成批成獄稱張沖高愁客觸動大徹大悟但分稻黍電冰箱兌轉旛旂飯丸番字副研符樣光傥貴手筕簹回德貨位驕華解堕羯胡金婚隮配久旸紀星科斷狼巾廪糧漫不加意面醬甯安泥水匠蟠委僻學輕楛穣田少童聖明審理史翰屎盆兒碎浪塔爾寺讨罰停傳聽證頑澀文氓問省夏安居向附鮮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