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奸胥”。旧指官府中巧于舞弊的小吏、衙役。 宋 陈亮 《吏部侍郎章公德文行状》:“立案税籍,得豪民姦胥要领。” 郑观应 《盛世危言·税则》:“虽有奸胥,安能舞弊?”
奸胥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中奸诈狡猾、营私舞弊的下级官吏或文书小吏。该词由“奸”与“胥”二字组合而成,承载着对古代基层吏治腐败现象的批判。以下从词义溯源、结构解析、历史用例及文化影响角度进行详细阐释:
“奸”之本义
“奸”通“姦”,《说文解字》释为“犯婬也”,后引申为邪恶、欺诈、不忠之义。在吏治语境中,特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欺上瞒下的行为(《说文解字注》,段玉裁)。
“胥”之身份指代
“胥”在周代指基层小吏,《周礼·天官》载“胥十有二人”,郑玄注:“胥,读如谞,谓其有才知为什长。”后世泛指官府中办理文书、钱粮等具体事务的吏员,地位低于正式官员(《周礼正义》,孙诒让)。
复合词义
“奸胥”即“奸诈之胥吏”,专指那些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勒索、伪造文书、鱼肉百姓的底层官吏。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刑名部》中直言:“奸胥蠹役,诈伪百出。”点明其危害性(《福惠全书》卷十一)。
司法舞弊
明代海瑞《兴革条例》揭露:“词讼繁多,皆由奸胥唆煽。”指出胥吏常挑唆诉讼以收取贿赂(《海瑞集》上编)。
赋税贪腐
《清史稿·食货志》载:“州县横征,奸胥中饱。”反映胥吏在税收环节克扣民财的普遍现象(《清史稿》卷一百二十一)。
文书篡改
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多起“奸胥伪造田契”“窜改簿籍”案例,凸显其对行政公正的破坏(《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
“奸胥”作为封建官僚体系的衍生现象,成为古代文学和政论中批判吏治腐败的符号。清代小说《儒林外史》通过差役潘三的形象,生动刻画了“奸胥”勾结官府、包揽讼事的行径(《儒林外史》第十九回)。这一概念深刻反映了传统社会对基层权力失序的焦虑,亦为当代研究古代行政制度与廉政文化提供了关键视角。
学术参考来源
“奸胥”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jiān xū,其核心含义在不同历史文献中较为一致,主要包含以下解释:
官府中的舞弊小吏
指旧时官府中巧于舞弊的小吏或衙役。例如:
奸诈狡猾之人(引申义)
部分词典将“奸胥”扩展为形容心机深沉、惯用阴谋手段的人,其中“奸”指狡诈,“胥”指地位低微者,合称常被用于贬义语境。
以上解释综合了古代文献和现代词典的释义,主要权威来源为汉典、沪江词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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