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rrest;capture;catch] 捉拿
亦作“ 捕拏 ”。捉拿。《清會典·刑部三·尚書侍郎職掌三》“捕盜”注:“鄰境州縣,遇移關一到,亦協力捕拏。”《儒林外史》第十回:“隻有他領着南 贛 數郡一齊歸降,所以朝廷尤把他罪狀的狠,懸賞捕拿。” 魯迅 《而已集·略談香港》:“他忙了一路,替我計畫,禁止上陸時如何脫身,到埠捕拿時如何避免。”
捕拿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色彩的動詞,指官方或有權機構依法捉拿、緝捕(罪犯或嫌疑人)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強調通過強制手段将目标對象控制住,常見于司法、治安等正式語境。以下是詳細解析:
指“捉、逮”,強調主動出擊抓獲目标。如《說文解字》釋:“捕,取也。”
意為“捉住、擒獲”,側重對目标的控制與拘押。
合成詞“捕拿” 即結合二者動作,體現從搜尋到控制的完整執法過程。
定義:“捉拿(罪犯)”,如“捕拿逃犯”。其用法突出法律執行屬性。
釋為“捕捉擒拿”,例證可見明清小說如《水浒傳》:“差人捕拿兇手。”印證其曆史沿用性及官方行為特征。
執行者多為官府、警察等權力機構(例:“警方捕拿販毒團夥”)。
針對違法者或嫌疑人(例:“通緝令要求捕拿主犯”)。
常見于法律文書、新聞報道及曆史叙述,區别于口語化的“抓”。
“逮捕”為嚴格法律術語,需經法定程式;“捕拿”更側重動作描述,涵蓋範圍更廣。
“捕捉”可用于動物或抽象事物(如“捕捉靈感”),而“捕拿”僅針對人且具執法性質。
該詞明清時期已高頻使用,如《明史·刑法志》載“捕拿盜賊”,反映其作為司法術語的穩定性。現代漢語中仍保留其莊重性與強制性,但逐漸被“抓捕”“緝捕”等替代。
參考資料來源:
“捕拿”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捕拿(拼音:bǔ ná)指“捉拿、追捕”,常用于官方或法律語境,表示對罪犯或逃犯的緝捕行為。例如《儒林外史》中提到“懸賞捕拿”,即通過懸賞通緝目标人物。
曆史文獻
近義詞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用例或語境分析,可參考《儒林外史》或《清會典》原文。
唵吧香遨翔自得鄙讷波瀾壯闊不可分離慘亡抄數寵存出勤刺填大理寺斷葘縫纴鋒猬腐臰高人一籌歌場鈎棘洄蕩灰垢禍祟兼采解弛鏡戒酒盆籧蒢決論軍國民主義鞫問口剌老狯酹奠良時美景兩形領襘羅丹黴濕朦朦覓句謀害歉收竊攘日表上駕沈悲食褐釋迦牟尼手毫授正刷鍊說骖私智貪迷題牌土霸王外衣鰕醬線段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