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bring to trial] 審查和處理案件
審理案件
(1).審訊處理。《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元典章·聖政一·肅台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緻軍民困苦,或寃滞不為審理。”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裘文達公行述》:“甲申塗次,命往 福建 審理,復署倉場侍郎。” 郭沫若 《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2). 明 親王府的理刑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葛端肅公家訓》:“﹝予﹞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親王乃有審理, 弋陽王 雖理府事,爵實郡王,據稱添有審理,已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審理輔導,理刑之官,非可兼輔導,若如所請,将來 隴 蜀 之請,又不知其如何。”
審理在漢語中主要指司法或行政機構對案件、事務等進行審查、調查并作出裁決的過程。以下從詞典釋義、法律應用及權威來源三個維度解析:
審理(shěn lǐ)
指司法機關或特定機構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進行審查、分析和裁決的行為。強調通過法定程式查明真相并作出結論。
例句:法院正在審理這起知識産權糾紛案。
在法律語境中,審理特指法院對訴訟案件的開庭調查、辯論、質證等環節,最終形成判決或裁定的全過程。包含以下關鍵環節:
“審”本義為詳查、細究(《說文解字》:“審,悉也”);“理”指處理、判别。二字合成後,自唐代起用于司法文書,如《唐律疏議》載“凡獄訟須依狀審理”,凸顯其程式性與權威性。
權威參考來源:
“審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的過程,具體解釋如下:
“審理”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審訊及裁決的行為,核心是依據法律程式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例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遵循法定程式,确保公正性。
古代司法應用
現代法律實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法院公開文書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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