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y;bring to trial] 審查和處理案件
審理案件
(1).審訊處理。《金史·章宗紀三》:“五月壬辰朔,以旱,下詔責躬,求直言,避正殿,減膳,審理寃獄,命奏事於 泰和殿 。”《元典章·聖政一·肅台綱》:“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以緻軍民困苦,或寃滞不為審理。”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掌故·裘文達公行述》:“甲申塗次,命往 福建 審理,復署倉場侍郎。” 郭沫若 《初出夔門》三:“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
(2). 明 親王府的理刑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一·葛端肅公家訓》:“﹝予﹞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親王乃有審理, 弋陽王 雖理府事,爵實郡王,據稱添有審理,已為非分,今又卑薄教授,欲以審理輔導,理刑之官,非可兼輔導,若如所請,将來 隴 蜀 之請,又不知其如何。”
“審理”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對案件進行審查、處理的過程,具體解釋如下:
“審理”指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審訊及裁決的行為,核心是依據法律程式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例如,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遵循法定程式,确保公正性。
古代司法應用
現代法律實踐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法院公開文書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審理是一個由兩個部首組成的漢字,分别是“宀”和“又”。它的筆畫數為8畫。
審理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司法制度,表示法官或者審判者對案件進行仔細審查、推敲和判斷,最終作出合法的裁決。
在繁體字中,審理的寫法保持一緻,同樣由“宀”和“又”構成。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可能與現在有所差異。根據古籍記錄,審理在漢字古時候的寫法是“審理”。
以下是一個例句,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審理這個詞的含義:
法官經過認真審理後,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與審理相關的組詞有:
1. 審查:指對事物進行仔細檢查和評判。
2. 審判:指依法判決并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以及處罰措施。
3. 審議:指通過對事物進行充分的讨論和協商,作出決策或決議。
與審理意義相近的詞有:
1. 審訂:指對文件、資料等進行确認,确保其準确無誤。
2. 審查:指對事物進行細緻全面的檢驗和評估。
3. 審視:指仔細觀察和檢視事物。
與審理意義相反的詞有:
1. 放過:表示不予追責,對犯罪行為不予查究。
2. 釋放:指将被拘留或囚禁的人進行解放和釋放。
3. 免于:表示不對某人或某事進行追究或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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