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免死刑。 漢 荀悅 《漢紀·高祖紀四》:“﹝ 趙王 ﹞無藩國之義,減死可也,侯之過歟!”《新唐書·膠東王道彥傳》:“詔減死,謫戍邊。”《元史·世祖紀六》:“乙未,凡僞造寶鈔、同情者并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
"減死"是古代中國法律術語,指對原本應判處死刑的罪犯減輕處罰,改為流放或其他較輕刑罰。其核心含義如下:
減死指減免死刑。古代司法中,因特殊情節(如功勳、皇恩、疑案等),将死刑犯改判為流放、徒刑等較輕刑罰。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明确收錄該詞條,釋義為"減免死罪"。
唐代法典《唐律疏議》規定,符合"八議"(如議親、議功)或遇大赦時,死刑可減為流三千裡。例如:
《舊唐書·刑法志》載:"犯十惡者,雖會赦猶除名;餘罪減死者,流三千裡。"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律"。
二字組合凸顯古代刑罰體系的"寬宥"機制,屬法律專業複合詞。
來源:王力《古代漢語》對法律術語的構詞解析。
現代漢語中"減死"已罕用,但可見于曆史文獻研究或法制史論述,如:
"宋代'減死貸命'制度體現慎刑思想。"(《中國法制史通論》)
來源:法學界對古代減刑制度的學術研究。
"減死"是具法律專業性的曆史詞彙,其釋義需結合古代司法制度理解,現代僅存于特定學術語境。
“減死”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在死刑判決中減免刑罰,通常表現為将死刑改為流放、貶谪等較輕的處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減死”字面意為“減免死刑”,指因特定原因(如功績、身份或案情特殊)對原本應判死刑的罪犯從輕發落,改為其他刑罰。例如: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
“減死”體現了古代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多用于:
如今“減死”已非法律術語,但類似概念存在于“死刑緩期執行”或“特赦”制度中。該詞現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語境,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案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元史·世祖紀》《新唐書》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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