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減免死刑。 漢 荀悅 《漢紀·高祖紀四》:“﹝ 趙王 ﹞無藩國之義,減死可也,侯之過歟!”《新唐書·膠東王道彥傳》:“詔減死,謫戍邊。”《元史·世祖紀六》:“乙未,凡僞造寶鈔、同情者并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
“減死”是古代法律術語,指在死刑判決中減免刑罰,通常表現為将死刑改為流放、貶谪等較輕的處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減死”字面意為“減免死刑”,指因特定原因(如功績、身份或案情特殊)對原本應判死刑的罪犯從輕發落,改為其他刑罰。例如:
該詞常見于古代文獻:
“減死”體現了古代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多用于:
如今“減死”已非法律術語,但類似概念存在于“死刑緩期執行”或“特赦”制度中。該詞現多見于曆史研究或文學語境,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案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參考《元史·世祖紀》《新唐書》等古籍原文。
《減死》是由“減”和“死”兩個字組成的詞語,意思是減少或降低死亡的數量或程度。
“減”字的部首是“冖”,總筆畫數為4。
“死”字的部首是“歹”,總筆畫數為6。
《減死》是現代漢語的一個詞語,沒有确切的來源淵源。
繁體字“減死”與簡體字的“減死”意思相同。
在古代漢字寫法中,“減”字與現代形式相似,而“死”字在古代有時會寫作“歺”。
1. 通過科學技術和醫療手段的不斷進步,人們對疾病的認識和治療方法也在不斷減死人數和提高存活率。
2. 有效預防措施的推行可以大大減死************的發生。
減少、減輕、減緩、減低、減弱、減肥等。
降低、削減、抑制。
增加、加重、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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