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减免死刑。 汉 荀悦 《汉纪·高祖纪四》:“﹝ 赵王 ﹞无藩国之义,减死可也,侯之过歟!”《新唐书·胶东王道彦传》:“詔减死,謫戍边。”《元史·世祖纪六》:“乙未,凡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减死杖之。”
"减死"是古代中国法律术语,指对原本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减轻处罚,改为流放或其他较轻刑罚。其核心含义如下:
减死指减免死刑。古代司法中,因特殊情节(如功勋、皇恩、疑案等),将死刑犯改判为流放、徒刑等较轻刑罚。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明确收录该词条,释义为"减免死罪"。
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规定,符合"八议"(如议亲、议功)或遇大赦时,死刑可减为流三千里。例如:
《旧唐书·刑法志》载:"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余罪减死者,流三千里。"
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唐律疏议》卷第二"名例律"。
二字组合凸显古代刑罚体系的"宽宥"机制,属法律专业复合词。
来源:王力《古代汉语》对法律术语的构词解析。
现代汉语中"减死"已罕用,但可见于历史文献研究或法制史论述,如:
"宋代'减死贷命'制度体现慎刑思想。"(《中国法制史通论》)
来源:法学界对古代减刑制度的学术研究。
"减死"是具法律专业性的历史词汇,其释义需结合古代司法制度理解,现代仅存于特定学术语境。
“减死”是古代法律术语,指在死刑判决中减免刑罚,通常表现为将死刑改为流放、贬谪等较轻的处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减死”字面意为“减免死刑”,指因特定原因(如功绩、身份或案情特殊)对原本应判死刑的罪犯从轻发落,改为其他刑罚。例如:
该词常见于古代文献:
“减死”体现了古代司法中的“慎刑”思想,多用于:
如今“减死”已非法律术语,但类似概念存在于“死刑缓期执行”或“特赦”制度中。该词现多见于历史研究或文学语境,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案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可参考《元史·世祖纪》《新唐书》等古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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