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ocumented evidence]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文字材料,也指詞典中可以印證釋義的語言材料
辭書中引自文獻的例證。如:《牛津英語詞典》的義項按曆史上出現的先後排列,各有注明年代和出處的文史引語作為書證,分層次釋義并詳述詞源。
書證是漢語詞彙系統中具有多重語義指向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三個維度闡釋:
一、法律實務範疇 指以文字、符號記錄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根據《證據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的界定,書證須同時滿足形式要件(書面載體)與實質要件(内容關聯性),常見類型包括契約文書、公函信件、財務賬冊等,在司法實踐中需通過筆迹鑒定、形成時間檢測等技術手段驗證其真實性。
二、辭書編纂領域 特指文獻典籍中可供引證的用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編纂時采用的"例證采集原則",要求編委從權威出版物中選取典型語料作為詞條釋義的佐證,這類書證需标注明确出處,例如《紅樓夢》第三回"黛玉方進入房時,隻見兩個人攙着一位鬓發如銀的老母迎上來"即作為"攙"字的書證。
三、文字考證研究 在古文字學中指向青銅器銘文、簡帛文書等實物載體上的文字記錄,如甲骨文專家羅振玉在《殷墟書契考釋》中引用的商代蔔辭拓片,這類書證對重建上古漢語詞彙系統具有關鍵作用。裘錫圭《文字學概要》(商務印書館2013年修訂版)詳細論述了出土文獻作為書證對考釋古文字的重要價值。
上述定義體系融合了法學、辭書學、文字學等多學科視角,其權威性建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現代漢語詞典》《辭源》等國家規範文本及學科經典著述的基礎之上。
書證是法律證據的一種形式,其核心特征是通過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内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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