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給以歲月。指延長壽命。 清 錢謙益 《原任南京吏部稽勳清吏司主事安希範贈光祿寺少卿制》:“方當召用,竟不假年。” 清 魏源 《<詩古微>序》:“《詩》之道可盡於是乎?烏呼!以俟假年,以待來哲。”
"假年"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構成可拆解為"假"與"年"的語義組合。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框架:
"假"在此語境中取"借用"義項(如"假借"),"年"指時間範疇的年齡概念。二字組合引申為"通過延長年限來彌補不足"的抽象含義,常見于"假年之歎"這類典故化表達,意指對時間不足的遺憾與補救願望。
該詞源出《論語·述而》注疏傳統,清代學者曾以"假我數年"的解讀延伸出時間補償的哲學命題。現代語言使用中,多出現在學術文獻對古典文論的诠釋中,例如錢鐘書在《管錐編》中分析陸機《文賦》時,援引"假年"概念論述創作與時間的關系。
在語法功能上,"假年"屬于動賓結構的文言殘留,現代漢語中更常使用"借時""補歲"等替代表述。其特殊價值在于承載着中國傳統文化中"時不我待"的生命意識,常見于書法題跋、詩詞鑒賞等專業領域。
“假年”是一個具有古文色彩的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需結合權威來源綜合分析:
根據漢典等高權威性來源(、),“假年”指“給以歲月”,即請求延長壽命。常見于表達對生命短暫的遺憾,例如:
古文用例
清代文獻中多次出現該詞,如錢謙益《贈光祿寺少卿制》中“竟不假年”,以及魏源《詩古微序》中“以俟假年”,均表達“希望延長壽命”之意(、)。
現代延伸
可引申為對時間不足的感慨,如學術研究中表示“需要更多時間探索”(參考的“以俟假年,以待來哲”)。
部分來源(如)将“假年”解釋為“虛假的年歲”,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典籍,可能為誤傳或混淆其他成語(如“虛度年華”)。建議以漢典及清代文獻釋義為準。
若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清代文集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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