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分封土地。《書·武成》:“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史記·秦本紀》:“寡人思念先君之意,常痛於心。賓客羣臣有能出奇計彊 秦 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後漢書·窦融傳》:“王者有分土,無分民,自適己事而已。”
(2).劃分的疆土。《三國志·吳志·吳主傳》:“各守分土,無相侵犯。傳之後葉,克終若始。”
(3).猶分野。《後漢書·陳蕃傳》:“夫諸侯上象四七,垂燿在天,下應分土,藩屏上國。” 李賢 注:“上象四七,謂二十八宿各主諸侯之分野,故曰下應分土,言皆以輔王室也。”
分土是古代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君主将領土劃分授予諸侯或功臣的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分土包含兩層含義:一是指帝王按爵位等級分配土地給諸侯,如《尚書·武成》記載“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二指劃分地域界限,《周禮·地官》載“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體現疆域劃分标準。
在曆史實踐中,分土制度與“封建”密切相關。據《史記·五帝本紀》記載,黃帝“置左右大監,監于萬國”,這種監國制度可視作分土的早期形态。至周代形成完備的“五等爵制”,《禮記·王制》詳述公侯伯子男的封地規格:“公侯田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通過土地分配建立等級秩序。
從語源學角度分析,“分”字甲骨文作“”,象以刀剖物狀,引申為分配;“土”字甲骨文作“丄”,象土塊之形,《說文解字》釋為“地之吐生物者也”,二者組合凸顯土地的政治分配屬性。清代段玉裁注《說文》時強調“分土者,制其疆界也”,說明該詞兼具權力賦予與地域管轄雙重内涵。
在文化層面,分土制度衍生出“裂土分茅”的典故,《尚書·禹貢》載“厥貢惟土五色”,孔穎達疏雲“王者封五色土為社,建諸侯則各割其方色土與之”,儀式中諸侯跪受茅土,象征獲得統治權。這種以實物分配表達權力授受的儀式,成為古代政治合法性的重要表現形式。
“分土”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涵蓋以下内容:
分封土地
指古代帝王将土地劃分給諸侯或功臣,作為封賞和管理的方式。例如《書·武成》記載“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即按爵位等級分配土地。周代分封制中,諸侯需對天子盡義務,同時享有封地的治理權。
劃分的疆土
表示地理或政治上的領土劃分。如《三國志·吳志·吳主傳》提到“各守分土,無相侵犯”,強調不同政權間的領土界限。
分野(天文與地理對應)
古代星象學中,将星宿與地域對應,稱為“分土”。《後漢書·陳蕃傳》記載“諸侯上象四七(二十八宿),下應分土”,通過星象劃分地域歸屬。
作為成語,“分土”可比喻因争奪利益導緻分裂或混亂。例如典故中兩位王子争奪王位而分割國土,最終引發國家動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後漢書》《三國志》等古籍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查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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