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抵充稅額。《資治通鑒·後梁均王貞明四年》:“自餘稅悉輸穀帛、紬絹匹直千錢者當稅三千。” 胡三省 注:“以直千錢之物,當稅額之三千。”
(2).舊時官府向典當行業征收的捐稅。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當稅》:“當稅,每舖原例五兩。甲寅,軍興倍增,每舖十兩。”
“當稅”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特征的專有名詞,指中國古代政府對典當行業征收的特定稅種。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當稅”即“當鋪稅”,是官府向經營典當業務的商戶收取的營業稅。其核心含義包含兩方面:一是以典當行業的經營行為為課稅對象,二是屬于封建時期商業稅的分支。
從曆史文獻看,“當稅”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清代進一步完善。《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清康熙三年(1664年)首次在全國範圍定額征收當稅,标準為每家當鋪年納銀五兩,後于雍正六年(1728年)将稅額調整為五兩至十兩不等。至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戶部将當稅細分為“貼捐”和“常年稅”兩類,其中貼捐屬于營業執照費性質,而常年稅則為持續征收的營業稅。
該稅種的征收标準在不同時期呈現動态變化。據《經濟史研究》數據,清代中後期當稅年征收總額可達白銀十餘萬兩,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征收方式具有典型封建稅制特征,既包含固定稅額的“認捐”模式,也存在按當鋪資本規模分等級課稅的“分等則例”制度。
“當稅”一詞在不同曆史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需結合具體背景理解:
指以實物或貨币折算的方式替代常規稅賦繳納。例如《資治通鑒》記載,後梁時期允許百姓用價值一千錢的紬絹抵充三千錢的稅額,即實物價值與稅額存在折算比例。這種方式常見于古代物資流通受限或貨币短缺時期。
起源與演變
清代康熙三年(1664年)首次對典當行征收“當稅”,初始稅銀為每鋪五兩。甲寅年後因軍費需求,稅率翻倍至十兩。
晚清稅負加重
光緒年間因災害和戰争,當稅大幅提高至五兩至五十兩不等,并新增“當捐”(臨時性附加稅),導緻典當業經營困難,清末民國時期逐漸衰落。
部分資料将“當稅”解釋為官員濫用職權的成語(如),但此說法未見于權威曆史文獻,可能為現代誤傳,需謹慎參考。
建議結合具體曆史文獻(如《資治通鑒》《福惠全書》)進一步考證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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