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貶退,罷黜。絀,通“ 黜 ”。《韓詩外傳》卷九:“天子聞之,必将貶絀吾君,危其社稷,絶其宗廟,是罪四也。”《宋史·太祖紀三》:“ 王全斌 入 蜀 ,貪恣殺降,雖有大功,即加貶絀。”
“貶绌”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多用于描述古代官職變動或人物評價。從構詞法分析,“貶”指降低、貶抑,《說文解字》釋為“損也”;“绌”通“黜”,《禮記·王制》鄭玄注稱“绌,退也”。二字連用形成同義複詞,強調通過降級或罷免的方式實施懲戒。
在具體語境中,“貶绌”可指兩種行政處分:其一為官職貶降,即《資治通鑒》所述“坐事貶绌”的職務調整;其二為人才黜退,如《後漢書·皇後紀》記載“貶绌外戚”的政治舉措。該詞常見于史籍對官員考績的記錄,體現古代官僚體系的獎懲機制。
現代權威辭書《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10卷第289頁明确收錄該詞條,釋義為:“貶斥;罷黜。”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古代漢語詞典》第78頁補充說明其常與“褒進”形成反義對舉,反映古代人才選拔的雙向機制。
“貶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貶绌”讀作biǎn chù(非中的“zhì”),指貶退、罷黜,多用于古代官員的職位變動或評價,強調降低地位或權力。
詞義構成
使用場景
主要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描述古代官員因過錯或政治鬥争被降職或革職。例如:
《韓詩外傳》卷九:“天子聞之,必将貶绌吾君,危其社稷。”
《宋史·太祖紀三》:“王全斌入蜀,貪恣殺降,雖有大功,即加貶绌。”
如需進一步查詢例證或古籍原文,可參考《韓詩外傳》《宋史》等文獻(來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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