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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伏的意思、奸伏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奸伏的解釋

隱伏未露的壞人壞事。 晉 袁宏 《後漢紀·桓帝紀下》:“ 尚 ( 度尚 )字 博平 , 山陽 湖陸 人也。初,為 上虞 長,糾摘姦伏,縣中謂之神明。”《周書·裴俠傳》:“有大司空掌錢物典 李貴 乃於府中悲泣。或問其故。對曰:‘所管官物,多有費用, 裴公 清嚴有名,懼遭罪責,所以泣耳。’…… 俠 之肅遏姦伏,皆此類也。” 宋 陸遊 《右朝散大夫陸公墓志銘》:“發姦伏,申寃枉,號稱神明。”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奸伏”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在現代漢語中使用頻率較低,但其含義清晰,特指隱伏未露的壞人壞事。以下從詞典釋義、典籍應用、詞源結構、近反義詞及現代應用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一、詞典釋義

  1. 核心含義

    指隱藏的罪惡或未被揭露的奸邪之事。

    • 《漢語大詞典》(第4卷第163頁)明确釋義為:“隱伏未露的壞人壞事。”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參考鍊接:漢語大詞典網絡版(需訂閱訪問)

  2. 古代司法語境

    多用于描述官吏揭露隱秘罪行的能力,如“發奸伏”(揭發潛伏的罪惡)。

    • 《辭源》(修訂本)釋為:“隱藏的邪惡。”

      來源:商務印書館《辭源》(第三版)


二、典籍用例

  1. 《後漢書·酷吏列傳·周纨傳》

    “纨發奸伏如神,吏民不敢欺。”

    譯文:周纨揭發隱藏的奸惡如同神明,官吏百姓不敢欺騙。

    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後漢書》

    參考鍊接:國學網《後漢書》原文

  2. 《宋史·包拯傳》

    “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斂手,聞者皆憚之。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師為之語曰:‘關節不到,有閻羅包老。’發奸伏,無隱情。”

    注:此處“發奸伏”強調揭露隱秘罪行。

    來源:中華書局《宋史》


三、詞源與結構


四、近義詞與反義詞

類别 詞彙 差異說明
近義詞 隱惡 側重隱藏的惡行,但少司法色彩。
陰慝 指暗中作惡,語義更抽象。
反義詞 彰善瘅惡 表彰善行,貶斥惡事(《尚書·畢命》)。

五、現代應用與權威參考

雖屬古語,但仍在曆史、法學研究中使用,尤見于對古代司法制度的描述: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提及:

“漢代‘刺史’職責包括‘省察治狀,黜陟能否,斷治冤獄’,其‘發奸伏’能力為考核重點。”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第五版)


“奸伏”專指潛伏未露的奸邪人事,源于古代司法術語,強調對隱蔽罪惡的揭露。其權威釋義見于《漢語大詞典》《辭源》,經典用例載于《後漢書》《宋史》,現代學術著作中仍作為專業術語沿用。

網絡擴展解釋

“奸伏”是一個漢語成語,拼音為jiān fú,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一、基本含義

指隱藏在暗處等待機會行惡 的敵人或惡人,強調其陰險狡詐、伺機而動的特性。例如描述潛伏的歹徒或未被察覺的陰謀。


二、詳細解釋

  1. 詞義解析

    • 奸:指邪惡、狡詐;伏:潛伏、隱藏。兩字結合,形容壞人或壞事隱蔽未露,伺機作惡。
    • 古代文獻中多指官吏揭露隱蔽的罪行(如“發擿奸伏”),體現其作為政治術語的用途。
  2. 使用場景

    • 曆史語境:常見于史書,如《後漢紀》《周書》等,用于贊揚官吏明察秋毫、懲治惡行。

      例:晉代袁宏《後漢紀》提到“糾摘姦伏,縣中謂之神明”,指官員揭露隱惡,百姓稱頌。

    • 現代用法:多用于文學或評論中,形容潛在危險或陰謀。

三、相關成語與擴展


四、總結

“奸伏”既指潛伏的惡勢力,也延伸為揭露惡行的行為。其含義因語境而異,古代多用于吏治,現代則偏向描述潛在威脅。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後漢書》《資治通鑒》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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