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procuratorial work]∶檢審被檢舉的犯罪的事實
(2) [examine]∶檢查;稽查
(1).檢舉稽查;考察。《後漢書·百官志五》:“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 宋 沉括 《夢溪筆談·象數二》:“國朝置天文院於禁中,設漏刻、觀天臺、銅渾儀,皆如司天監,與司天監互相檢察。” 章炳麟 《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今天下四萬萬人之材性, 長素 豈嘗為其九品中正,而一切檢察差第之乎?”
(2).特指審查被檢舉的犯罪事實。如:檢察和審理案件。
(3).察找,尋找。《晉書·曹摅傳》:“時天大雨雪,宮門夜失行馬,羣官檢察,莫知所在。”
“檢察”漢語詞典釋義
“檢察”是現代漢語中具有專業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依法對特定行為或事項進行審查、監督,尤指法律領域的司法監督活動。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包含兩層含義:
法律術語中的延伸解釋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檢察”專指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的監督權,涵蓋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訴訟活動監督、職務犯罪偵查等職能。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法律統一實施。
與“檢查”的語義區分
“檢察”與“檢查”常被混淆,但兩者存在差異:
權威來源參考
“檢察”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詞彙,其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理解。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檢舉稽查與考察
指通過查看、核實等方式進行監督,如《後漢書》記載的“以相檢察”,強調對民事善惡行為的監督。
審查法律事實
特指對犯罪事實的核查,例如“檢察和審理案件”,常見于司法領域,如檢察院對職務犯罪、刑事案件的調查。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檢察”專指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的職能,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職能,可參考《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或相關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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