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取地方官府的證明文書。《儒林外史》第二十回:“不想教習考取,要回本省地方取結。”《儒林外史》第三三回:“不必太謙,我便向府縣取結。”
取結(qǔ jié)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複合詞,現多用于引申義,指對事務的最終确認或了結。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析:
在古代司法語境中,“取結”指官府在案件審理完畢後,要求涉案人員籤署書面保證(結狀),确認案件已完結且不再追究。
例:清代《六部成語注解》載:“取結:取具保結也。”指官府收取保人出具的擔保證明(來源: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文獻)。
現代漢語中,“取結”演變為泛指對事務的最終确認或收尾,強調結果的确定性和責任終結:
需區别于近義詞“結案”:“結案”側重司法程式終結,而“取結”強調通過書面确認達成法律效力,更具文書性和契約性(來源:《漢語近義詞詞典》)。
“取結”由古代司法術語演化而來,本義為收取結案文書以确認法律效力,現代用法延伸至對各類事務的最終确認,蘊含“憑證性終結”的核心語義。
“取結”是一個源自古代文獻的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差異,以下是詳細解釋:
“取結”指“領取地方官府的證明文書”,常見于明清時期的行政流程。該詞由“取”(領取)和“結”(證明文書)組成,多用于科舉、官職考選等場景。例如:
主要用于以下兩類情境: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取結”引申為“取得成果或達成目标”,但這一用法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可能與現代漢語的詞彙演變或誤用相關。需注意區分語境,避免混淆。
建議查閱《儒林外史》等原著或權威詞典(如漢典、滬江詞典),以獲取更精準的古典語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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