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munity;exemption] 免除
立法豁免
免除。 明 徐光啟 《農政全書》卷八:“至於坍江一項,雖糧經豁免,而土之在水,原無喪失。” 清 李漁 《奈何天·錫祺》:“這等奏明上帝,竟行豁免罷了。” 郭孝成 《福建光複記》:“自今日始,如釐金及 宣統 二年以前舊欠錢糧,均予悉數豁免,雜捐亦拟陸續議除。”
豁免是現代漢語中表示“免除、取消責任或義務”的正式用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其核心含義為“依法或依特定程式免除某種責任、債務或刑罰”。該詞由“豁”(免除)與“免”(去除)兩個語素構成,最早可追溯至明代法律文書,用以表述官府對賦稅的免除行為。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六條明确将“豁免權”界定為“特定職務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免除權”,例如外交代表依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享有的刑事豁免權。國務院頒布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稅款豁免。
從語義演變角度考察,《漢語大詞典》引《醒世恒言》中“豁免差役”的用例,證實該詞自明清時期已具備現代意義上的免除含義。近義詞辨析方面,《現代漢語同義詞詞典》指出,“豁免”較“免除”更具法定程式的嚴肅性,多用于正式文書或國際條約場景。
“豁免”是一個多領域適用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免除特定責任、義務或處罰。以下是不同場景下的具體解釋:
字面解釋
由“豁”(免除、舍棄)和“免”(去掉、避開)組成,意為免除捐稅、勞役、處罰等。
例:清代文獻記載“坍江糧稅豁免”,即免除因土地坍塌導緻的糧稅。
外延擴展
在現代漢語中,適用範圍擴展到法律、保險、外交、會計等領域,均表示“免除”某種既定規則或負擔。
保險領域
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生合同約定的疾病(如輕症、重症)時,後續保費免除,但保障繼續有效。
應用價值:減輕患者經濟負擔,例如家長為孩子投保時附加“投保人豁免”,若家長患病可免繳孩子保單後續保費。
法律與外交
經濟與稅務
“豁免”本質是通過規則或協議,對特定對象、行為進行責任免除。其意義隨應用領域變化,但核心邏輯均為減輕負擔或規避風險。如需具體案例(如保險合同條款),可進一步提供場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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