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賦稅名。指留作地方州縣使用的稅收。《新唐書·食貨志二》:“ 憲宗 分天下之賦以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參見“ 留使 ”。
“留州”是唐代賦稅制度中的專有名詞,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義
指地方州縣直接留存使用的稅收部分,屬于唐代中央與地方財政分稅制的構成之一。根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唐憲宗時期将全國賦稅劃分為三類:上供(上交中央)、送使(轉交節度使或觀察使)、留州(地方留存)。
曆史背景與作用
該制度反映了唐代中後期中央集權弱化、地方財政自主權增強的特點。通過劃分“留州”稅收,地方州縣可自主支配部分財政,用于地方行政、軍費及公共事務開支。
相關制度關聯
“留州”常與“留使”并列提及,後者指節度使轄區内的留存稅收,兩者共同構成地方財政體系,體現唐代中央與地方的稅收分配關系。
“留州”是唐代地方財政的重要制度設計,其劃分标準與比例隨朝代變遷有所調整,但核心目的是平衡中央集權與地方治理需求。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賦稅結構,可參考《新唐書·食貨志》原文。
《留州》是指留在州府的意思,特指明代時官員離任後仍然留在所任職州府的現象。
《留州》的拼音分别是liú zhōu,其中“留”字的部首是田字旁,由5劃組成,讀音liú;“州”字的部首是川字旁,由6劃組成,讀音zhōu。
《留州》這個詞最早見于明代文學家湯顯祖的《牡丹亭》劇作,用來形容離任後仍然在州府居住的官員現象。
繁體字“留州”的寫法和簡體字相同,不産生差異。
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中,相對于現代,字形可能存在一些差異。然而,在《留州》這個詞的情況下,古代漢字的寫法與現代基本相同,沒有明顯差别。
(1)他在縣府任職多年,離職後選擇留州繼續居住。
(2)這位官員守紀律、遵守規定,沒有留州的情況發生。
留守、州府、縣府、離職、繼續
駐地、停留、留駐
離開、動身、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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