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賣房地産時所立的,規定還可以贖回的契約。參見“ 活賣 ”。
活契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屬性的詞彙,指在契約關系中留有回贖或解除餘地的書面協議。其核心特征為“活”,即條款具備靈活性,區别于不可變更的“死契”。
從法律層面看,活契常見于傳統交易場景,例如土地、房産或貴重物品的典當買賣。籤訂活契時,雙方約定賣方可在特定期限内通過支付原價(或附加利息)贖回标的物。此類契約既保障買方使用權,又保留賣方贖回權,體現了古代民間經濟活動的協商精神。
在文獻記載中,《漢語大詞典》将活契解釋為“可贖回的契約”,強調其與“絕賣”的對立性(來源:《漢語大詞典》第6卷)。近代法律學者楊國桢在《明清土地契約文書研究》中指出,活契廣泛存在于明清地權交易中,具有“保留原主處置權”的社會經濟功能(來源: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需注意的是,現代法律體系已逐步吸收活契的部分理念,例如《民法典》合同編規定的“解除權”條款,可視為活契精神的延續與規範化(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民法典釋義》)。
“活契”是一個曆史性法律術語,主要含義及解釋如下:
指出賣房地産時籤訂的允許贖回的契約。這類契約在交易時明确約定賣方未來可按照條款贖回房産或土地,因此區别于不可贖回的“絕賣”。
起源與發展
活契制度與中國古代土地交易密切相關,最早可追溯至東晉時期的“輸估”(一種交易稅)。宋代稱為“印契錢”,明确要求契約需官方蓋章并繳稅。
稅率演變
宋代稅率從交易額的2%逐步增至10%,附加勘合錢等費用後,總稅率高達16-17%。
部分資料将“活契”解釋為契稅(如),但需注意:
如今“活契”一詞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法律、經濟史時仍具參考價值。部分方言或文學作品中可能引申為“靈活的約定”。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細節(如稅制演變),可參考漢典、辭海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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