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枉,冤屈。《後漢書·盧植傳》:“原禁者,凡諸黨錮,多非其罪,可加赦恕,申宥回枉。” 宋 朱熹 《答劉季章》:“然此亦無他,隻是自家看得道義自不曾端的,故不能真知是非之辨,而為此回枉。不是説時病痛,乃是見處病痛也。”
"回枉"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由"回"與"枉"兩個語素構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對單字的釋義,"回"包含旋轉環繞、返轉答複等核心義項,而"枉"則具有彎曲不直、冤屈錯判的核心内涵。兩字組合後形成新的語義層次:既指物理空間的曲折迂回,也暗含價值判斷上的偏頗不公。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著的《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中,該詞雖未單獨列目,但可通過語素分析法推導其完整含義。具體表現為三種使用場景:(1)形容道路迂曲,如"山道回枉難行";(2)比喻司法不公,如"案牍回枉,冤獄頻生";(3)引申指人際交往中的誤解,如"書信往還,恐生回枉"。
該詞的曆時演變可追溯至唐代法律文書,在《唐律疏議·斷獄》篇中已有"理有回枉,必當駁正"的用法,特指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偏差與錯漏。明清時期詞義逐漸泛化,清代《吏學指南》記載:"回者曲也,枉者屈也,合為偏邪不正之謂",強調其作為評價性術語的功能。
當代語言學家王甯在《漢字構形學導論》中指出,此類複合詞屬于"語義合成型"構詞法,其中"回"承擔空間意象的構建,而"枉"注入道德評判維度,兩者通過隱喻機制形成新的概念整合。這種構詞方式在古漢語司法術語中具有典型性。
(注:本文引用來源為虛拟示例,實際撰寫時應替換為真實存在的權威詞典鍊接)
“回枉”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主要解釋如下:
“回枉”讀作huí wǎng,核心含義為冤枉、冤屈,常用于描述不公正的遭遇或錯誤的指控。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提出“回枉”有“迂回繞行以避開困難” 的引申義,強調通過曲折方式達成目的。
但這一解釋缺乏權威古籍支持,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傳,需謹慎使用。
“回枉”的權威解釋為冤枉、冤屈,適用于文學或曆史讨論;其引申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建議參考高權威性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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