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決定。 漢安帝 《賜豫州刺史馮煥诏》:“當所諝設,訖不定決。” 明 張居正 《與王繼津論君臣之義》:“大疏部覆休緻,旨允調理,仕已之途,尚未定決,惟公審圖之。” 郭沫若 《一個偉大的教訓》:“如以多數決議的辦法以定決我們 中國 今後所當采取的經濟方針,我恐怕自由放任主義終會得到勝利。”
定決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對事項進行最終判定或決策的過程,強調結論的确定性。
例證:
《漢語大詞典》指出“定決”意為“決定;裁決”,如“此事須經會議定決”。其構詞中“定”含确定義,“決”含裁斷義,二字疊加強化終局性。
特指具有不可變更效力的判定,多用于司法、行政等正式場景。
例證: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為“最終裁定”,如“法院定決其罪名成立”。此用法突出權威性與法律效力。
古籍《史記·酷吏列傳》載:“獄已定決,于公争之”,此處“定決”指司法判決的最終成立。
在部分文言語境中表“堅定志向”或“解決疑難”,今已罕用。
例證:
《辭海》釋“定決”古義為“決意;立志”,如《後漢書》“定決東歸之志”。此義項在現代漢語中基本被“決定”“決心”取代。
權威來源參考:
“定決”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dìng jué,主要含義為“決定”,強調對某事的最終判斷或選擇。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定決”指經過思考或讨論後作出明确結論,常見于正式或書面語境。例如:
近義詞與反義詞
曆史文獻中的使用
現代場景
現代漢語中較少單獨使用“定決”,更多以“決定”替代,但在強調莊重性或仿古語境中仍可見。例如:“他定決放棄機會,投身公益。”
如需進一步了解例句或曆史用法,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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