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收受賄賂,賣官爵,通關節。 宋 袁褧 《楓窗小牍》卷下:“比部郎 淇湛 ,以 王欽若 賄賣 任懿 及第累,謫 儋州 ,竟死海外。”《明史·周宗建傳》:“ 亓詩教 力主催戰, 趙興邦 賄賣邊臣,皆誤封疆之人也。” 清 李遯之 《三朝野紀》卷七:“ 何瑞徵 、 朱鋭錦 主考南北,公行賄賣,以關節中者,居其大半。”
賄賣是一個由“賄”與“賣”構成的聯合式動詞,讀音為huì mài,指通過給予財物或利益來達成非法交易的行為。該詞最早見于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中“賄賣之弊,不可不嚴”的記載,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描述以賄賂手段獲取商業機會、職務便利或逃避監管等違法活動。
從法律視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明确将“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定義為行賄罪,而第三百八十五條則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這兩類行為均屬于賄賣的核心表現形式。
在語義構成上,“賄”特指用財物買通他人,“賣”則強調利益出讓,二字結合形成具有貶義色彩的複合詞。現代司法實踐中,賄賣行為主要涉及工程建設、政府采購、行政審批等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報告,全年審結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5.6萬件,其中涉及賄賣行為的占比超過四成。
詞彙演變方面,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釋義為“用賄賂手段進行買賣”,強調其違反公平交易原則的本質特征。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在《刑法各論精釋》中指出,賄賣行為不僅破壞市場秩序,更侵蝕社會信任基礎,屬于重點打擊的經濟犯罪行為。
“賄賣”是一個漢語詞語,指通過賄賂手段進行權力或利益的非法交易,以下是詳細解釋:
“賄賣”由“賄”(賄賂)和“賣”(交易)組成,指通過行賄受賄的方式買賣官職、權力或其他利益,屬于典型的腐敗行為。
“賄賣”在曆代法律中均屬重罪,如《大明律》規定此類行為可處死刑;現代法律亦将其納入貪污罪、行賄罪範疇,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查閱《明史》《宋史》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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