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收受贿赂,卖官爵,通关节。 宋 袁褧 《枫窗小牍》卷下:“比部郎 淇湛 ,以 王钦若 贿卖 任懿 及第累,謫 儋州 ,竟死海外。”《明史·周宗建传》:“ 亓诗教 力主催战, 赵兴邦 贿卖边臣,皆误封疆之人也。” 清 李遯之 《三朝野纪》卷七:“ 何瑞徵 、 朱鋭锦 主考南北,公行贿卖,以关节中者,居其大半。”
贿卖是一个由“贿”与“卖”构成的联合式动词,读音为huì mài,指通过给予财物或利益来达成非法交易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中“贿卖之弊,不可不严”的记载,现代汉语中多用于描述以贿赂手段获取商业机会、职务便利或逃避监管等违法活动。
从法律视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定义为行贿罪,而第三百八十五条则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这两类行为均属于贿卖的核心表现形式。
在语义构成上,“贿”特指用财物买通他人,“卖”则强调利益出让,二字结合形成具有贬义色彩的复合词。现代司法实践中,贿卖行为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工作报告,全年审结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5.6万件,其中涉及贿卖行为的占比超过四成。
词汇演变方面,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释义为“用贿赂手段进行买卖”,强调其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本质特征。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各论精释》中指出,贿卖行为不仅破坏市场秩序,更侵蚀社会信任基础,属于重点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
“贿卖”是一个汉语词语,指通过贿赂手段进行权力或利益的非法交易,以下是详细解释:
“贿卖”由“贿”(贿赂)和“卖”(交易)组成,指通过行贿受贿的方式买卖官职、权力或其他利益,属于典型的腐败行为。
“贿卖”在历代法律中均属重罪,如《大明律》规定此类行为可处死刑;现代法律亦将其纳入贪污罪、行贿罪范畴,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案例或法律条文,可查阅《明史》《宋史》等原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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