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賄賂并行"是漢語中描述系統性腐敗現象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三方面解析:
一、構詞解析 "賄"指財物饋贈,《說文解字》釋為"財也";"賂"為以財請托,《玉篇》解作"遺也";"并行"出自《周易·泰卦》"無平不陂,無往不複",此處引申為多路徑同時運作。該詞精準概括了財物輸送與權力交易的共生關系,符合《現代漢語詞典》對四字短語"結構緊密、表意完整"的釋義特征。
二、語義演變 初見于宋代官箴文獻,明代《萬曆野獲編》記載"賄賂公行,漸成痼疾",清代《欽定吏部處分則例》将其列為官吏考核禁令。現代《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釋義為"公開進行財物賄賂",詞義從具體行為發展為制度性腐敗的代稱。
三、應用特征 在司法文書中多用于職務犯罪定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1263號)将其作為量刑加重情節。商務印書館《成語源流大辭典》指出,該詞區别于"貪污受賄",更強調賄賂行為的系統性、持續性特征。
主要參考資料:
“賄賂并行”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指行賄和受賄的行為同時存在且普遍發生,多用于描述官場腐敗或社會風氣敗壞的現象。該成語強調賄賂行為的公開化和常态化,暗示權力濫用與道德缺失。
最早出自《左傳·昭公六年》:“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予之世,鄭其敗乎?”此句通過描述鄭國司法混亂、賄賂盛行的現象,預言其國運衰敗。
該成語至今仍用于警示權力監督的重要性。例如,可形容某些腐敗案件中權錢交易的多發狀态,或批評監管缺失導緻的不正之風。
“賄賂”一詞最早即與權力腐敗相關,《左傳》中的記載反映了中國古代對廉政問題的早期關注。現代法律體系中,“商業賄賂”等概念延續了對此類行為的界定與約束。
如需進一步了解成語典故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左傳》原文或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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