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因貪圖其財富而與之結交。 南朝 梁 劉孝标 《廣絕交論》:“則有窮巷之賓,繩樞之士,冀宵燭之末光,邀潤屋之微澤。魚貫鳧躍,颯沓鱗萃,分雁鶩之稻粱,霑玉斚之餘瀝。銜恩遇,進款誠,援青松以示心,指白水而旌信,是曰賄交。”
賄交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財物賄賂建立人際關系。《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以財物相交結”,強調物質利益驅動下的非正當交往模式。該詞最早可追溯至《左傳》中“賄以交質”的記載,反映古代禮制崩壞後權錢交易的社會現象。
從構詞法分析,“賄”字從貝從有,貝象征貨币,本義為財物;“交”指人際往來,二字組合構成偏正結構,凸顯以物質為紐帶的交往本質。《古代漢語辭典》指出其常與“勢交”“谄交”并列,歸類為《顔氏家訓》所批判的“五交三釁”之列。
現代用法中,賄交多用于描述權力尋租、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如《現代漢語規範詞典》例舉:“某些官員與企業主賄交,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其語義場包含“賄賂”“權錢交易”“利益輸送”等關聯詞彙,與“君子之交”“道義之交”形成鮮明對比。
“賄交”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以通過以下維度詳細解析:
詞源與構成
由“賄賂”和“交際”組合而成,字面含義即“以財物換取關系”。古代文獻如南朝劉孝标的《廣絕交論》中已有相關描述,如“分雁鹜之稻粱,霑玉斚之餘瀝”暗喻以利益維系交往。
典型特征
道德評價
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平、誠信的社交原則,被普遍視為不道德。古代文人(如劉孝标)亦通過文學作品批判此類功利性交往。
《廣絕交論》中的“賄交”一詞,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功利性人際關系的批判,具有文化批判意義。如需完整文獻出處,可參考相關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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